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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遗失物请教。 [打印本页]

作者: xcpbng    时间: 2013-12-4 22:29
标题: 关于遗失物请教。
各位高玩:
本人非法律专业,关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请教下:看下面法条遗失物我理解适用善意取得,但是我看13年的民法视频,说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不知道到底是那样?求解。希望能详细些。
拜谢。

根据物权法106: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
(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物权法107: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
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
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
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物权法108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失,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
除外。
我理解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不知道对不对。但是我听13年讲课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特来请教!


作者: zhjhb    时间: 2013-12-5 21:12
物权法107条已经明确规定了“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这就说明法律已经把遗失物排除在可以善意取得的“物”之外,尽管对这个“物”的处分是无权处分。也就是说不是所有无权处分的物都是可以善意取得的。
作者: xcpbng    时间: 2013-12-6 21:56
理解了,遗失物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物权的,原所有权人可以追回遗失物。应该是这个意思吧?
作者: 一梦悟空    时间: 2013-12-10 15:14
是的,但是遗失物拿经过法定拍卖或者认领程序没人认领之后,就变成国家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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