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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4年司法考试理论法学之法制史重点(2) [打印本页]

作者: 海为谁蓝    时间: 2014-4-23 14:54
标题: 2014年司法考试理论法学之法制史重点(2)
八、隋 十恶。

  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九、唐 1、唐六典,行政法典。回避 2、自首,未被举发到官府交待罪行的。自新: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

  十、宋 1、《宋刑统》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敕令格式。 2、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神宗朝敕地位提高。 3、人犯否认口供,“翻异”,重大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 4、洗冤集录 5、太宗,提点刑狱司作为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十一、明 1、大明律,朱元璋;明大诰,加重处罚,重典治吏;大明会典,仿唐六典。 2、省设提刑按察使司。 3、申明亭。



作者: tom_lcy    时间: 2014-9-25 11:01
多谢,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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