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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4年司法考试之宪法重点法条精读(6) [打印本页]

作者: 海为谁蓝    时间: 2014-4-24 15:58
标题: 2014年司法考试之宪法重点法条精读(6)
第三节 国务院
  「重点法条」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相关法条」 本法第86~92条。
  「意思分解」
  有关国务院的规定是《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的司法考试重点,应予重视。
  1?国务院的性质与法律地位(第85条)。
  2?国务院由七类人组成(第86条),其中“各部部长”包括了央行行长。这七类人也正是国务院全体会议的全体成员(第88条)。
  3?国务院常务会议由四类人组成(第88条第2款),其中有三类人有连续任职限制(第87条第2款)。
  4?重点掌握第89条国务院的各项职权,尤其是第(十三)~(十六)项。
  5?国务院实行首长负责制(第86条第2款、第90条)。
  6?注意审计机关在谁的领导下行使审计监督权(第91条第2款)。
  7?国务院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第92条)。



作者: tom_lcy    时间: 2014-9-22 15:08
感谢,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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