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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法考试:行政处罚法重点法条(4) [打印本页]

作者: 海为谁蓝    时间: 2014-4-28 13:09
标题: 司法考试:行政处罚法重点法条(4)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本法第28、61条。

  「意思分解」

  1?因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所以行政机关有移送义务(第22、61条)。

  2?注意第28条之规定:

  (1)行政拘留可折抵拘役和有期徒刑;

  (2)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本法第26~27条。

  「意思分解」

  以上3个条文是关于行政处罚具体适用的规定。

  1.免除行政处罚的有3种情况:

  (1)不满14周岁;

  (2)精神病人;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应当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有两大类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2)第27条所列4种情形。

  「重点法条」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

  「意思分解」

  1?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2年。

  2?掌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起算点(第2款)。

  「不要混淆」

  追诉时效为2年是有例外的,但其例外必须由“法律”规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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