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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高分必背重要考点(5) [打印本页]

作者: 海为谁蓝    时间: 2014-4-28 13:39
标题: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高分必背重要考点(5)

21:只要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实施杀人行为,且其后取得财物与杀人之间具意思关联,即可认定为抢劫罪。例如,甲按照计划在杀害乙后赶往乙的住宅取走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上述意思关联还包括杀人时取得财物的意思的连续性。

  例如,A为了取得B的戒指而杀害B,在摘取戒指后发现了钱包,一并将钱包取走的,仅成立抢一罪。一周后,为了湮灭尸体来到杀人现场,发现钱包而将包取走的,对取得钱包的行为,应另认定为侵占罪。

  22: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离开日常生活处所后,仍然向该被害人勒索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抢劫罪。

  23:在绑架过程中,另起抢劫之意,使用暴力手段强取被绑架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以绑架罪实行并罚。

  24: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25: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下车后转化为事后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能工具上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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