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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高分必背重要考点(3) [打印本页]

作者: 海为谁蓝    时间: 2014-4-28 13:40
标题: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高分必背重要考点(3)

11、甲、乙为走私,共同出资向丙雇了一条船。甲走私的是*品,乙走私的是淫秽物品。甲乙二人成立走私毒品罪和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共同犯罪。

  甲以强奸的故意,乙以抢劫的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由甲的行为导致丙死亡。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由于甲、乙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同正犯,甲、乙都对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甲承担强奸致死的责任,乙承担抢劫致死的责任。

  12、在数人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不要求数人之间直接形成共同实行的意思,通过某个行为人分别向其他行为人联络,间接地形成共同实行的意思的,也存在共同实行的意思。

  13、甲准备好*药后放在自己的书架上,打算在乙到访时给乙喝,但在乙到访前,甲的女儿丙误当饮料喝了毒药。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14、甲盗窃了某文物的仿真品(价值3000元),后甲将该仿真品冒充真品以3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对此,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因为甲的后一行为又侵犯了新的法益。

  15、保险诈骗行为都利用了保险合同,因此,保险诈骗行为都触犯了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的最高刑是15年,合同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对此,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行为触犯的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和特别条款;二是同一法律的特别条款规定法定刑明显低于普通条款规定的法定刑,而且,根据案件情况,适用特别条款明显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三是刑法没有禁止适用普通条款,或者说没有指明必须适用特别条款。如果刑法条文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时,禁止适用普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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