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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3司法考试论述题经典案例及解析 [打印本页]

作者: 海为谁蓝    时间: 2014-4-28 15:47
标题: 2013司法考试论述题经典案例及解析
〖案情〗
  甲的一台机器被乙承租但已经超过租期,乙拒绝返还,处于无权占有状态。丙要抢这台机器,乙采用暴力阻止。请结合本案,谈谈占有保护的意义。
  答题要求:
  1.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题〗
  占有保护的意义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占有的客体称为占有物(有体物),占有的主体称为占有人。占有人不以具有行为能力为必要。
  占有保护,是以公力维持占有的现存状态,及维护对占有的信赖和维护对持续占有的需要。保护的主要意义在于:
  第一,维护法律秩序。占有保护现实存在的对物的实际控制状况不受权利人和第三人的私力侵犯。这里要注意区分自力侵犯与自力救济的界限。如张某的包被李某抢走,李某当场夺回来,属于自力救济。本案中,甲的这台机器被乙承租但已经超过租期,乙拒绝返还,乙处于对该机器的非法占有状况。虽为无权占有,但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甲不能抢回来,也不能偷回来,而只能请求公力救济,第三人丙也不能抢走被乙非法占有的这台机器,否则乙可以正当防卫。
  第二,维护占有作为动产“所有”的公示手段。谁占有,可以推定谁所有。这样,就为动产善意取得提供了前提条件。比如,乙依据租赁、保管、借用、委托、运输、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等合法占有了甲的一台机器,乙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丙,丙根据乙占有的事实,可以认为这台机器是乙的,从而善意取得这台机器的所有权。保护对占有的信赖,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第三,保护占有的持续性。持续性往往是一种特殊需要。如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和共同居住人的承租权(《合同法》第234条),就体现了对占有持续性的保护。
  小结:对占有的保护,不仅包括对有权占有的保护,在一定意义上也包括对无权占有的保护。对无权占有的保护,主要是从维护社会秩序角度而言的,即不允许“黑吃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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