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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电子书】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照及教材增补辅导扫描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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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科科考资
时间:
2014-5-11 20:09
标题:
【电子书】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照及教材增补辅导扫描版下载
2014年司考动态第一资讯,
【电子书】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照及教材增补辅导扫描版下载
求点积分,要点人气,考友们,求回复,顶一顶!
作者:
紫气东来
时间:
2014-5-11 21:53
感激!!!!!!!!!!!!!!!
作者:
soul291365843
时间:
2014-5-11 22:28
哇塞的爱上爱上
作者:
baxilia
时间:
2014-5-12 09:53
支持一个顶一个额
作者:
popol520
时间:
2014-5-12 19:52
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
作者:
一雨轩
时间:
2014-5-13 01:17
9999999999999999999
作者:
ouyangbeini
时间:
2014-5-13 10:22
辛苦了,谢谢!
作者:
lcxszl
时间:
2014-5-13 14:32
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
作者:
林海
时间:
2014-5-13 16:01
前面几个材料看了,不错,辛苦了。
作者:
463424403
时间:
2014-5-13 17:15
谢了,楼主 多多益善
作者:
嘻唰唰
时间:
2014-5-13 18:54
嘎嘎!!牛啊!好好下载!!好好复习!
作者:
WinstonK
时间:
2014-5-13 22:26
1024 1024 1024
作者:
漫步游游
时间:
2014-5-13 22:39
谢谢谢谢谢谢谢谢
作者:
qiantang2014
时间:
2014-5-14 07:26
好东西,大家分享
作者:
1061454862
时间:
2014-5-14 10:45
辛苦了,很感谢!
作者:
陆其毅
时间:
2014-5-15 09:14
好,真的很及时啊
作者:
素颜
时间:
2014-5-15 13:26
0.0.000.0.0.0.0.0.0.0.0
作者:
我想过司考
时间:
2014-5-15 15:46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作者:
知心人
时间:
2014-5-16 10:13
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作者:
CMZBF
时间:
2014-5-16 12:33
好东西。。。。。。。。。。。。。。。
作者:
Sherlock
时间:
2014-5-16 12:49
这个东西,还真是有保存的必要呢!
谢谢楼主啦
作者:
zxandyy
时间:
2014-5-18 23:06
非常感谢
作者:
jessica51
时间:
2014-5-19 10:04
感激!!!!!!!!!!!!!!!
作者:
小轩的脚丫
时间:
2014-5-19 16:11
谢谢。。。。。。
作者:
564305586
时间:
2014-5-19 23:14
好书!!!!!!
作者:
lizan04
时间:
2014-5-20 15:32
好东西,顶
作者:
bdbaijay
时间:
2014-5-21 04:16
学习,学习
作者:
404004648
时间:
2014-5-21 15:22
非常感谢楼主!!!!!!!!!!!!!!!!!!!!!!
作者:
法考小白
时间:
2014-5-21 16:40
谢谢楼主的分享
作者:
yl15583
时间:
2014-5-21 18:09
谢谢楼主提供
作者:
也许°花已逝
时间:
2014-5-22 00:45
带走0.......................................
作者:
zhll65623115
时间:
2014-5-22 09:21
顶~~~~~~~~~~~~~~~~~~~~~~
作者:
jijingxiao
时间:
2014-5-22 11:32
,谢谢楼主~~
作者:
kekeguo
时间:
2014-5-22 14:08
好好看看,谢谢
作者:
kekeguo
时间:
2014-5-22 14:08
好好看看,谢谢
作者:
nanchongtang
时间:
2014-5-23 16:15
谢谢。。。。。。。。。。
作者:
wang19920116
时间:
2014-5-23 18:04
aaaaaaaaaaaaaaaa
作者:
qqin
时间:
2014-5-23 20:58
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作者:
sheeperhy
时间:
2014-5-24 09:05
看一看,支持与喜爱一下
作者:
搁浅111
时间:
2014-5-24 23:42
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作者:
陈可
时间:
2014-5-27 09:16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照及教材增补辅导扫描版下载
作者:
fengzi123
时间:
2014-6-1 22:38
谢谢谢谢谢谢谢谢
作者:
kxx2014
时间:
2014-6-6 15:53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照及教材增补辅导扫描版下载
作者:
风姿物语
时间:
2014-6-7 14:05
谢谢楼主分享
作者:
evachen2009
时间:
2014-6-7 23:26
好好好好好
作者:
w6412151
时间:
2014-6-8 10:08
哇塞的爱上爱上 嗯嗯嗯呃
作者:
windingfly
时间:
2014-6-9 10:26
谢谢了!雪中送炭啊!!
作者:
zhs
时间:
2014-6-9 16:23
看看不说话
作者:
云中笙箫
时间:
2014-6-9 23:01
卤煮好人一个,必须过,谢谢
作者:
249588237
时间:
2014-6-10 12:11
辛苦了,很感谢!
作者:
xuchunqun
时间:
2014-6-10 13:12
谢!!!!!!!!!!
作者:
梦游
时间:
2014-6-10 15:38
非常感谢!!
作者:
songanna6
时间:
2014-6-10 16:14
必须强顶!!
作者:
cxflove99
时间:
2014-6-11 15:14
看看学习一下
作者:
增新961
时间:
2014-6-11 15:19
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作者:
songanna6
时间:
2014-6-11 15:57
很感谢这么好的同志!!!谢谢!!!!!!
作者:
2014我要加油
时间:
2014-6-12 11:30
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
作者:
doudouirourou
时间:
2014-6-12 16:26
必须要看看
作者:
doudouirourou
时间:
2014-6-12 16:26
必须要看看
作者:
conan121
时间:
2014-6-12 22:07
非常及时,非常感谢
作者:
金凯
时间:
2014-6-13 00:11
2014年司考大纲经济法新增法规“司考命题角度分析”
作者:众合名师
2014年司考大纲经济法部分与2013年司考大纲经济法部分比较,新增法律法规1件《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订法律法规3件。根据司考“新增必考”的规律,特以【司考命题的角度】来分析2013年经济法新增法规《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下:
【修订说明】近年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活动给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可能同时引发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广大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依法维权越来越多,由于食品、药品纠纷往往涉及人身损害赔偿,不仅会产生违约责任,而且还会产生侵权责任,案件受到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调整,由于各地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同,一些案件的处理存在裁判尺度不统一的情况,需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加以规范。
1、、《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命题角度分析】“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
2、《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命题角度分析】商家对赠品安全同样要承担责任。
3、《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命题角度分析】网络交易平台责任承担。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精彩司考及法律职业资讯随身带,让在司考及法律职业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
4、《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命题角度分析】虚假食品、药品的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
5、《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食品认证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命题角度分析】明确了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的承担连带责任。
6、《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与销售者需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首先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命题角度分析】进一步明确了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7、《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命题角度分析】“霸王条款”一律无效。
8、《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命题角度分析】确定了消费者协会是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
9、《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规定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作者:
金凯
时间:
2014-6-13 00:11
2014年司考大纲经济法新增法规“司考命题角度分析”
作者:众合名师
2014年司考大纲经济法部分与2013年司考大纲经济法部分比较,新增法律法规1件《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订法律法规3件。根据司考“新增必考”的规律,特以【司考命题的角度】来分析2013年经济法新增法规《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下:
【修订说明】近年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活动给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可能同时引发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广大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依法维权越来越多,由于食品、药品纠纷往往涉及人身损害赔偿,不仅会产生违约责任,而且还会产生侵权责任,案件受到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调整,由于各地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同,一些案件的处理存在裁判尺度不统一的情况,需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加以规范。
1、、《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命题角度分析】“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
2、《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命题角度分析】商家对赠品安全同样要承担责任。
3、《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命题角度分析】网络交易平台责任承担。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精彩司考及法律职业资讯随身带,让在司考及法律职业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
4、《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命题角度分析】虚假食品、药品的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
5、《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食品认证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命题角度分析】明确了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的承担连带责任。
6、《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与销售者需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首先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命题角度分析】进一步明确了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7、《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命题角度分析】“霸王条款”一律无效。
8、《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命题角度分析】确定了消费者协会是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
9、《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规定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作者:
weihangli
时间:
2014-6-16 16:50
感激不尽呀~~~
作者:
913278696
时间:
2014-6-16 17:02
需要需要。。。
作者:
南山小溪
时间:
2014-6-17 10:56
考友们,求回复,顶一顶!
作者:
zn666
时间:
2014-6-17 11:03
谢谢!!!!!!!!!!!
作者:
xzdyr
时间:
2014-6-17 14:13
真的十分感谢,大侠的分享
作者:
我喂自己袋盐
时间:
2014-6-19 16:16
我去取我去取我去取我去取我去取我去取我去取我去取我去取我去取我去取我去取我去取我去取
作者:
sifakaoshi-2014
时间:
2014-6-21 07:29
整理的真好,谢谢!
作者:
breathsword
时间:
2014-6-21 13:45
看一下,谢谢
作者:
玖月牙晓
时间:
2014-6-21 18:14
谢谢。。。。。。。。。。。。。。。。。
作者:
yubo111
时间:
2014-6-22 09:03
哈哈哈哈哈哈
作者:
iaa_cc
时间:
2014-6-22 12:58
顶完我就下
作者:
傻傻的Adobe
时间:
2014-6-23 22:04
很不错滴。。。
作者:
fakao2014
时间:
2014-6-24 18:03
辛苦了,很感谢
作者:
407hulei
时间:
2014-6-24 23:46
感谢楼主的分享~~~
作者:
Galaxyhsuan
时间:
2014-6-26 12:21
好东西啊,正需要,谢谢楼主奉献
作者:
Taooa
时间:
2014-6-26 14:31
谢谢楼主,谢谢
作者:
dongdong5139
时间:
2014-6-26 21:46
支持一个顶一个!
作者:
abu
时间:
2014-6-26 22:12
好好看看看,
作者:
kerwin
时间:
2014-6-27 09:03
好好好好好好好好
作者:
200701312
时间:
2014-6-27 16:30
lou zhu hao ren !!!!!!!!!!!!!!!!!
作者:
法拉
时间:
2014-6-27 23:18
大纲一定要看,强烈支持赞
作者:
陈卡索
时间:
2014-6-30 10:30
感谢资料馈赠,希望通过努力获得成功。
作者:
2014ygp
时间:
2014-7-1 17:05
已快崩溃
作者:
0102wang
时间:
2014-7-1 23:48
谢谢。。。。。。。。
作者:
qingxinkongqi73
时间:
2014-7-2 08:46
非常感谢!!!!!
作者:
iamyanwenlong
时间:
2014-7-3 10:17
qdfsddsdcsdcsdcsdc
作者:
lvgq2010
时间:
2014-7-3 16:30
!!!!!!!!!!!!!!!!!!!!!!!!
作者:
lhq229
时间:
2014-7-4 18:06
十分感谢
作者:
simpleplan5555
时间:
2014-7-4 20:31
感谢楼主分享,好心人一生平安
作者:
山水
时间:
2014-7-5 16:16
看看。。。。。。。。。。。。。。。。。
作者:
灵动的嘴
时间:
2014-7-6 19:55
不错看看 谢谢楼主分享
作者:
a211314629
时间:
2014-7-9 13:05
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作者:
qjyong
时间:
2014-7-10 16:57
谢谢论坛提供了这么好的资料
作者:
zheny0020
时间:
2014-7-11 00:34
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作者:
大脑袋的小蘑菇
时间:
2014-7-11 09:52
谢谢楼主分享,太感谢了。
作者:
大蚂蚁111
时间:
2014-7-13 19:31
;lnb;fdkhgpofkdophkdfophkpoerkpr
作者:
木秧夕
时间:
2014-7-14 11:42
多谢前人栽树。。。我们免费乘凉
作者:
yunyangxzg
时间:
2014-7-14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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