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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代位请求权不得被行使 [打印本页]

作者: 劳伦斯    时间: 2015-2-4 14:10
标题: 代位请求权不得被行使
代位请求权不得被行使中有一条,债务人所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换句话说,与人身相关的债权,有抚养,赡养,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保险,意外赔偿等等。
我没有理解,前辈是否能举个例子直观的解释下这一条。
我的理解是,甲对乙有10万债权,乙对丙有8万债权,这个8万是丙对乙的赡养费(劳动报酬,保险等等)
此时甲无权对乙行使代位权,直接对丙起诉。是这样理解吗
作者: 弈棋之风    时间: 2015-2-9 09:56
与身份有关即使因身份关系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人身损害赔偿,或者你举例说的赡养费,当人的身体遭受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害,此时,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这个就是身份关系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此时,甲就物权代乙的位向丙主张权利,因此不是你所说的对乙行使代位权,而是对丙行使的是代位权。代位权定义搞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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