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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物权法第24条 [打印本页]

作者: BOBOB    时间: 2015-4-22 13:15
标题: 物权法第24条
谁能帮忙举个例子关于适用物权法第24条"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作者: 小丁爱你    时间: 2015-4-22 20:07
甲与乙签订机动车买卖合同,约定乙先支付价款的一半,甲于三日后将车交付于乙,届时,乙支付余款,完成交易。但是,甲于签订合同的次日又与丙签订买卖合同,丙当即支付价款,甲当即交付车辆,完成交易。
根据"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乙不得主张甲丙的买卖合同无效。
作者: 弈棋之风    时间: 2015-4-23 11:59
甲与乙签订机动车买卖合同,甲乙付款交车,完成交易,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随后甲次日又与丙签订买卖合同,谎称车是其所有,只是借给乙开两天,丙查询到该车依然在甲的名下,当即支付价款,甲于是将车过户登记给丙,并说两天后去乙那边取车。
首先,楼上举得例子符合提问者的要求;其次,我修改意思是,此时乙虽然取得了汽车所有权,但是丙属于善意第三人,乙不能起诉丙要求其办理过户手续,只能依合同约定要求甲办理过户登记。
作者: BOBOB    时间: 2015-4-24 11:40
明白了,谢谢二楼解答,谢谢三楼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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