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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人的学术性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逆流时光    时间: 2013-3-11 14:38
标题: 新人的学术性问题
本人非法本,正在复习三大本。由于没有基础,很多不懂的。希望得到大家的指导。(Px指的是在三大本的页数)
民法部分:
P4 在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也可以是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 能不能举例说明有哪些社会组织是不具法人资格的?P5再担保中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而担保权是从权利。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啊?被担保和担保权不应该是一样重要的么?P6司法机关依裁判规范而非行为规范课以当事人责任。什么情况下要用行为规范课以其责任?P18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一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在空间上仅及于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
“以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辐射范围是什么?P40认定标的确定与否的试时点,通常为行为成立时。这个“行为成立”如何界定?买卖交易中,货款两清之后才算是标的确定了么?P42成就和实现有什么不同?事实行为和非表意行为有什么区别?到底是不是一回事儿?
作者: 永恒    时间: 2013-3-11 20:55
1、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比如有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等没有具备法人条件的一些合法经营组织。  
2、再担保是一种特殊的担保形式,可以设立再担保的主担保仅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再担保的方式有保证再担保、抵押再担保和质押再担保三种。再担保人享有主担保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同时也享有专属于再担保人的抗辩权。再担保人在承担再担保责任之后享有向债务人和主担保人的追偿权。之所以再担保中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担保权为从权利是因为法律要充分保护再担保人的利益,防止一些人滥用担保权人再担保从而损害再担保人的利益,所以在担保权优于担保权的法律保护。
作者: wings27    时间: 2013-3-14 09:32
看到这个问题,很佩服你好学的劲儿。说实话我没买三大本,也没看过一页,稀里糊涂就过了。
其实自己看书最大的麻烦事不知道重点,等到真的书翻烂了,你有了自己的心得,你俨然成了这块的专家,
过了考试肯定没问题的。司法考试通过的分数线是360,也就是10题能对6题就行了,所以我个人觉得找到考试的重点基本上能拿到40-50%的分数,再努力努力,多拿一点也就能过了,呵呵。不过我说这话的前提是我的目的是通过考试,拿个证,暂时没有从事这一行的打算,如果你潜心于学,还是认真些吧
楼上的 永恒回答的比较好,确实是好学长的代表:)我这边就回答下这个问题吧。说实话,半年没碰过司法书,说错勿怪。

事实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我觉得这两个应该不是一个范围里的事,就像你本科生&非本科生 与 大学英语专业&非大学英语专业 中的
非本科生、非大学英语专业 来比较一样(例子可能有点不太恰当)。

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大都是约定的,比如签订一个合同,约定如果违约赔偿5%的违约金,而事实行为的效果是法定的,比如把人打伤,要赔偿医药费等的责任是法律规定的。
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是相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典型的表意行为,就是他有这样的一个意思表示才能达成的一个行为。而 非表意行为则是“非有意而为之”,事实行为应当属于非表意行为,比如把人打伤要赔偿,但施暴者的目的是打人,而不是要刻意去给赔偿。但有些非表意行为则啥都不是了,比如在参会签到表上签名、游行集会上的倡议书上签名等啥都不是。


作者: 逆流时光    时间: 2013-3-14 20:14
谢谢楼上两位前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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