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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未成年监护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确定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桐桐88    时间: 2013-4-19 16:46
标题: 关于未成年监护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确定问题
     请问,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以是同一顺序的多数人吗?如果可以,那为什么发生争议的要指定;如果不可以,本身如成年子女就是多数人啊。
  混乱了,求指教
作者: 桐桐88    时间: 2013-4-19 20:5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条规定: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作者: MFR    时间: 2013-4-22 13:13
哦,学习了!!
作者: 桐桐88    时间: 2013-4-25 14:47
MFR 发表于 2013-4-22 13:13
哦,学习了!!

呵呵,我也是把真题做错了才意识到这个问题没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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