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联盟论坛】国家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课件 司法考试学习指导 法硕考试课件

标题: 请教行政法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镛宪    时间: 2013-7-19 08:14
标题: 请教行政法问题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第57条不能定案和第60条不能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这两个不能认定的对象有什么区别?
作者: 永恒    时间: 2013-7-19 13:33
第57条规定的是:下列证据材料部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60条规定的是: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第57条的规定对原被告都适用,是一般的通用证据认定规则,而60条是特别附加针对行政机关的证据规定,目的是防止行政机关利用其行政职权随意搜集证据,维护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作者: zhjhb    时间: 2013-7-20 10:04
同意永恒的观点。57条是说所列各项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事实的证据;60条是说所列各项不能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前者针对的是行政诉讼案件事实;后者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
作者: 蓝血人    时间: 2014-9-22 15:57

同意永恒的观点




欢迎光临 【法考联盟论坛】国家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课件 司法考试学习指导 法硕考试课件 (http://www.fakaounio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