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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解答! [打印本页]

作者: 镛宪    时间: 2013-7-21 14:14
标题: 求解答!
第三百七十三条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请问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区别是什么?两者是否矛盾?
作者: 永恒    时间: 2013-7-21 16:29
不矛盾,第二款说的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诉,而第三款规定的是向上级法院,上级可以是最高院,也可以是包括中级以上的任何法院。
上级和上一级范畴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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