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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解答 [打印本页]

作者: 镛宪    时间: 2013-7-27 11:03
标题: 求解答
(2)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轻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能辨认该轻伤为何人造成时,对任何一方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3)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重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重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能辨认该重伤为何人造成时,可以对各行为人以故意伤害未遂为什么两项处置各异?
作者: 蓝血人    时间: 2013-7-28 09:39
记住就行了,应试!你可以理解为轻伤不值得追究每个人的责任,重伤得给受伤人一个交代,不知道是谁干的,只好大家一起惩罚,但是罪名比个人行为造成后果的罪名小,为故意伤害未遂。该解释仅为应试理解。
作者: zhjhb    时间: 2013-7-28 20:10
虽然两项处置方式不同,但二者均体现着疑罪从无和的司法精神。前者,严格地说也均构成了故意伤害的未遂,但是结果仅仅是轻伤而已,轻伤害的未遂不值得科以刑罚;后者则不同,伤害的结果是重伤,为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就应科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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