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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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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8 11: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海为谁蓝 于 2014-4-18 13:56 编辑

名师史飚:
  民事诉讼法学:
  该部分重点内容和难点如下:
  总论部分: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合议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主管与管辖(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与其他机关的关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原告与被告的确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与普通共同诉讼人,第三人,代理人);证据与证明(在具体案件中区分证据的种类和证据的分类,自认制度,证据的收集、举证时限制度,证据交换制度,举证责任的分担,质证原则和认证的规则);法院调解(法院调解适用的范围和时间、先行调解的案件范围、二审和再审程序中调解的具体运用、调解协议与调解书、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具体情形、诉讼和解);留置送达的条件;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条件以及措施的具体规定;罚款和拘留的具体运用。
  这部分的热点问题主要包括:
  一、 新《民事诉讼法》增加和修订的内容,具体表现为:
  1. 基本原则部分:增加了诚信原则。需要明确诚信原则的约束主体,包括当事人以其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恶意诉讼、调解侵害他人利益或规避执行是当事人对诚信原则的违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对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予以罚款和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恶意诉讼、调解侵害他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12条,第113条)。
  2. 主管与管辖部分:增加了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争议的管辖法院的规定;修订了协议管辖制度,扩大了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可选择的管辖法院,统一了国内和涉外的协议管辖制度。增加了国内案件的应诉管辖,统一了国内和涉外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对管辖权转移中上向下转移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26条,第34条,第38条,第127条第2款)
  3. 当事人部分:增加了公益诉讼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中适格的当事人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增加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56条3款)
  4. 证据和证明部分:新增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形下证人可以不出庭以及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负担;明确规定了鉴定申请程序、法院的职权鉴定、鉴定人的确定,增加了对鉴定人出庭义务及不出庭的法律效果、专家意见的规定;新增设了诉前和仲裁前证据保全制度。(《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65条,第73、74条,第76至79条,第81条)
  5. 期间与送达部分:增加了其他方式的送达以及留置送达条件。(《民事诉讼法》第86条,第87条)
  6. 保全与先予执行部分:将保全范围扩大至财产和行为;增加了仲裁前的保全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
  二、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对民事诉讼的影响,具体体现为:
  1. 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确定。例如:《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也即共同侵权以及共同危险行为案件中被告的确定取决于原告的选择,不能依法追加;再如,《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也即对于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被侵权人既可以以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为被告,也可以以第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起诉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以第三人为被告向第三人追偿。
  2. 举证责任分担的规定。特别要注意与现行民事诉讼规范不一致的规定。第一,在医疗事故侵权案件中,《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医疗事故侵权案件中,依然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这与《民诉证据规定》第4条第(8)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有冲突,应当以《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准,《民诉证据规定》相应的部分应失效,即医疗机构不需要为不存在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在共同危险行为案件中,更加严格了危险人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分论部分:第一审程序(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对特殊情况的处理:按撤诉处理、缺席判决、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的法定情形和具体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特点,小额诉讼的额度以及适用审级);第二审程序(上诉人的确定、撤回上诉的效力、案件的审理范围、不开庭审理的条件、二审中的调解和和解、裁判的具体适用);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事由、管辖和时效,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受理和审查程序,检察监督的方式、事由、程序以及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与抗诉的法定情形,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特殊规定);执行程序(主要集中在一般规则:如执行管辖、执行行为异议、申请提级执行或指令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和解、委托执行、执行承担等,以及特殊执行措施)。
  对这部分的考查侧重法条的具体规定,特别是特殊情形的规范一定要掌握。
  分论部分的热点问题主要包括:
  一、 第一审程序:增加了立案前的先行调解、立案后的案件分流制度以及公开查阅裁判文书的制度;修订了受理审查时特殊情形的规定;增加了小额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24条,第133条,第156条,第162条)
  二、 第二审程序:明确了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条件;明确了二审法院对上诉判决和裁定的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70条)
  三、 审判监督程序:增加了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监督的对象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增加了当事人一方人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修订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取消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以及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作为申请再审的事由;修订了申请再审的时效,即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200条第1项、第3项、第12项、第13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明确规定了决定再审后,不中止执行的案件,包括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 增加了人民检察院监督对象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增加了检察建议作为监督方式之一;增加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98至200条,第204至206条,第208条、第209条、第235条)
  四、 其他程序:增加并确认了调解协议案件的条件和审理;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条件和审理;增加了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即支付令异议成立,支付令自行失效,转入普通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第195条,第196条,第197条,第217条)
  五、 执行程序:明确了执行和解达成后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条件 ,即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扩大人民法院查询的范围以及协助执行的单位;明确规定了法院作为拍卖、变卖财产的主体(《民事诉讼法》第230条2款,第240条,第2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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