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海为谁蓝 于 2014-4-23 14:31 编辑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不包括历史上废止不再有效的法律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未生效的法律 2、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划分 最早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提出,三者在调整方法、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存在不同。 六、权利和义务 (一)分类 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 2、绝对权力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 3、个人、集体和国家权利义务 (二)权利义务的关系 1、对应关系 2、对等关系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 5、产生发展中的离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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