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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理论法学之法制史重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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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3 14:53: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周 买卖契约“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借贷契约。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二、秦 纵囚,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 失刑,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不直,故意判错。

  三、汉 秋冬行刑:一般死刑犯

  四、魏律 “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八议。18篇

  五、晋律 张杜律,泰始律。刑名后加法例。准五服制罪。20篇

  六、北魏律 官当。死刑复奏。增加鞭刑与杖刑。

  七、北齐律 廷尉改大理寺。提高尚书台地位,三公曹,二千石曹。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重罪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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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9-25 09:56:15 | 只看该作者
多谢,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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