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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高分必背重要考点(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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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4-28 13:29: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53:无钱饮食、住宿的处理。行为人到饭店吃完饭后,谎称出去办事借机逃走,由于被害人并没有因此而免除行为人的债务,即没有处分行为,故对该行为难以认定为诈骗罪。
  54:行为人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但银行未催收的,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果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则应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再如,行为人骗取4000元保险金,没有达到保险诈骗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标准(5000元),对此应认定为普诈骗罪。
  55:“以借打手机为名进而非法占有”的行为,实际上属于盗窃,而非诈骗。
  56:利用他人支付凭证在自动取款机取得财物的,也成立盗窃罪。冒用他人支付凭证通过银行职员、特约商户职员取得他人财物的,成立(金融)诈骗罪。
  57: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单纯予以毁坏的,仅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8:本来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但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取得该财物的,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褒错误,只能认定为侵占罪。
  59:沈某骑自行车到摩托车修理店,见有一辆摩托车停在修理店门口,遂起占有之念,又见该修理店里货架上没有摩托车锁,于是问店主:“你店里有没有摩托车锁?”店主说:“这里没有,你要的话,等一会我回去拿。”沈某便说你快点去拿吧,我要办事去呢。“店主在沈某的催促下,离开了修理店,临走时对沈某讲:”我去拿锁,你帮我看下店。“店主离开后,沈某骑走摩托车。在本案中,虽然沈某欺骗店主使其离开修理店,但店主并没将财产转移给沈某占有,店主虽然让沈某帮忙看店,但此时沈某充其量只是修理店财物的占有辅肋者。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即使店主暂时离开了修理店,修理店中的财物仍然由店主占有,所以沈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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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2-5 10:40:06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中,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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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8-11-20 01:33:35 | 只看该作者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高分必背重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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