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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关于财产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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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4 20:2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hjhb 于 2016-3-14 20:28 编辑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登记在女方名下,是否被认定为明确表示赠与女方,存在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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