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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对象错误与方法/打击错误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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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3-9 10:04: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刑法中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对象错误与方法/打击错误怎样区别?司法考试中他们各自的典型例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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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3-11 10:08:30 | 只看该作者
对象错误,不影响定性,此种错误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一致;方法错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根据法定符合说,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的杀人行为也导致他人死亡,二者在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成立某罪(既遂或者未遂)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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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6-3-11 15:44:49 | 只看该作者
好像没有说清楚两者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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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6-3-11 15:49:44 | 只看该作者
比如:
例1、行为人欲开枪射杀A,但因射击时枪口偏转误杀B,应认定为对象错误还是方法错误?
例2、行为人欲电话诈骗A,但因拨错电话号码而诈骗B,应认定为对象错误还是方法错误?
希望能列举更多司法考试中比较常见的对象错误和方法错误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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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3-14 19:58:39 | 只看该作者
均为打击错误。例1中,如果行为人将B错认为A而实施射击,为对象认识错误;例2中,若果行为人误认为B的电话号码就是A的,则同为对象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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