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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高分必背重要考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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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8 13:38: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6:抢劫后的逃离行为致人死亡的,在逃走的过程中偶然遇见以前的仇人而将其杀害的,抢劫同伙在抢劫过程中因为意见分歧而相互杀伤的,都不成抢劫致人死亡,而应数罪并罚。
  27:即使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动劫罪。 28:为了盗窃财物而携带的用于划破他人衣服口袋、手提包的微型刀片,不是凶器。使随从者实施这些行为的,也属于携带凶器。
  29:行为人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乘他人不注意时,使用制刀具将他人背着的背包划断,取得他人背包及其中财物的,应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而不能直接适用型法第263条的规定。
  30:行为人知道对方的犯罪事实,以向司法机关告进行胁迫勒索财物。尽管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依然成立敲诈勒索罪。
  31:胁迫行为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后,对方告知警察,警察为了逮捕行为人百让对方前往约定地点交付财物的,也应认定为敲诈勒索未遂。
  32:当债务人一方具有期限的利益、清算的利益等值得保护的利益,或者债权的内容未确定,债务人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请求的正当利益,对方使用胁迫手段取得财物的,具有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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