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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高分必背重要考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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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8 13:3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6、在一次走私活动中,同时走私*/品与武器的,应认定为数罪,而不是想象竞合犯。
  17、甲以抢劫的故意对乙使用暴力,由于乙极力反抗,甲感到害怕,为了逃走,甲继续使用暴力将乙打成重伤后逃离现场。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甲在着手实行抢劫罪后,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构成数罪。
  18、对属于自首或者坦白范围内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例如,甲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后,主动投案,向司法机关交代了自己向乙行贿和乙接受甲提供的贿赂的事实,不能认定为甲检举、揭发了乙的犯罪行为。因为行贿人只有交代了自己向谁行贿的事实,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所以,甲的行为没有超出自首的范围,不能认定为立功。
  19、甲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但没有证据证明甲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故意与行为,甲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持有毒品的时间、数量、品种等事实,并向司法机关说明自己所持毒品从乙处购买,因而揭发了乙贩卖毒品的事实,超出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非法持有毒品)的范围,应认定为立功。
  20、检举、揭发他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对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的,构成立功。如,甲因涉嫌盗窃被逮捕,在羁押期间,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盗窃犯罪事实。并揭发了乙曾对自己强奸的犯罪事实,宋某应认定为立功。
  立功行为虽然是针对犯罪行为,但不要求立功者检举揭发的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
  (1)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事后查明他人在实施客观危害行为时不具有责任能力的,属于立功;
  (2)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在行为时并没有故意与过失,而是意外事件造成的,也应认定为立功;
  ( 3)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事后查明他人已经死亡的,构成立功;
  (4)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但是该犯罪行为已超过规定时效的,不影响立功的成立。
  下列几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
  (1)揭发他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的行为的,不构成立功;
  (2)揭发他人实施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不能认定为立功;(3)揭发的他人犯罪行为,不能适用中国刑法的,不能认定为立功。犯罪人实施了甲、乙二罪,并就乙罪成立自首,到案后又有重大立功,对甲罪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乙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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