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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考大纲经济法新增法规“司考命题角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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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0 03:5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司考大纲经济法新增法规“司考命题角度分析”


作者:众合名师

       2014年司考大纲经济法部分与2013年司考大纲经济法部分比较,新增法律法规1件《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订法律法规3件。根据司考“新增必考”的规律,特以【司考命题的角度】来分析2013年经济法新增法规《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下:

  【修订说明】近年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活动给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可能同时引发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广大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依法维权越来越多,由于食品、药品纠纷往往涉及人身损害赔偿,不仅会产生违约责任,而且还会产生侵权责任,案件受到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调整,由于各地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同,一些案件的处理存在裁判尺度不统一的情况,需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加以规范。

  1、、《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命题角度分析】“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

  2、《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命题角度分析】商家对赠品安全同样要承担责任。

  3、《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命题角度分析】网络交易平台责任承担。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精彩司考及法律职业资讯随身带,让在司考及法律职业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

  4、《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命题角度分析】虚假食品、药品的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

  5、《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食品认证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命题角度分析】明确了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的承担连带责任。

  6、《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与销售者需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首先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命题角度分析】进一步明确了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7、《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命题角度分析】“霸王条款”一律无效。

  8、《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命题角度分析】确定了消费者协会是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

  9、《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规定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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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 17: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懂是什么,不过也点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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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1 22: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争取多过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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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6 16:4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争取多过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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