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d-VIP02

【法考联盟论坛】国家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课件 司法考试学习指导 法硕考试课件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321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学弟求教】《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和22条到底是什么意思呀?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6-17 15:42: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对于该条我的理解是只有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请求法院形式代位权。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惑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对于本条13条我的理解是:对合同法73条的补充。


---------------------------------------------------------------------------------------
重点来了:

第十五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
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15条第一款的意思也就是如果出现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也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法院应当受理立案。


第15条第二款的意思是啥,什么叫不符合第13条规定?13条只是解释合同法73条,那么意思就应该是债务人A1没有对A1自己的债务出现怠于行使权利————而怠于行使权利不正是债权人A0对A1的债务人A2(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依据吗?没有这个依据和条件的话应该是直接驳回起诉,为嘛要告诉他另行起诉?

然后是第三款,既然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在前,并且诉讼裁决还没生效,那么代位权诉讼根本就不可能开始,何来的中止代位权诉讼?(难道是为了规定某些法院不小心立案开庭后有被迫中止的情形??)

--------------------------------------------------------------------------------------------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之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这个法条更费解,可能是因为我实践经验不足,我找不到现成的例子:

债务人A1在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A0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A2,什么叫做:“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又为什么要起诉次债务人?又为什么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二款:同15条一样的迷惑。


所以我重新整理一下问题:

一、第十五条第二款的意思是啥?
二、第十五条第三款是什么情况?
三、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是什么跟什么啊!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法考联盟推荐上一条 /3 下一条

教育
关注“法考之端”公众号

小黑屋|手机版|免责声明|【法考联盟论坛】  

GMT+8, 2024-4-28 20:07 , Processed in 0.203571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KEKEOK.COM Discuz!  X3.2

© 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