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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物权的一个题,求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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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2-27 20: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worgod 于 2014-12-27 20:26 编辑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绿豆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公司戊,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的行为,要求戊公司返还绿豆,请问: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戊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答案是:无权,戊公司善意取得。
我的问题是,善意取得肯定是,但是不是还有另一原因: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完成交付,这时货物所有权归乙公司,应由乙公司要求戊公司返还绿豆,甲公司无权要求无公司返还。是不是有这个原因,答案上没有。
若果我说的不对,请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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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5-1-3 11:2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的是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是出卖人,乙是买受人,这个题后面没有解释甲乙谁是出卖人,惯性思维了,看来这种题要按字面意思理解第一句话:“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在前,买在前,就应理解为甲是买受人,是这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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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5-1-4 23: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受教了,一语中的,我明白了··关键在后面一句“由乙公司代办托运”。懂了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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