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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陈飞老师课程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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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1-29 10:43: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题其实我觉得老师只是拿这个作为讲题的一个案例,分析权利义务关系用的,按照法律规定,以房产证登记为准,但是,如果寺庙有足够证据证明只是借用甲的名字便于房屋登记,而甲也拿不出相反的证据,实务上会判决房屋归属寺庙,这就要打一个房屋确权之诉,这样就要用证据来支撑房屋权利归属,因此,同学注意老师讲课的案例只是针对知识点,结合司法考试来让学生知道背后的法理,不要死扣,而是要注意老师列举案例的用意,还有,司法考试毕竟是考试,不能用实务的眼光对待,就拿这题,如果从实务角度,寺庙要拿出很多的证据去证明房屋所有权是自己的,那样,司法考试就没法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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