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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请求权不得被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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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4 14: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代位请求权不得被行使中有一条,债务人所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换句话说,与人身相关的债权,有抚养,赡养,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保险,意外赔偿等等。
我没有理解,前辈是否能举个例子直观的解释下这一条。
我的理解是,甲对乙有10万债权,乙对丙有8万债权,这个8万是丙对乙的赡养费(劳动报酬,保险等等)
此时甲无权对乙行使代位权,直接对丙起诉。是这样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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