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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请求权不得被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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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2-9 09:56: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与身份有关即使因身份关系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人身损害赔偿,或者你举例说的赡养费,当人的身体遭受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害,此时,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这个就是身份关系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此时,甲就物权代乙的位向丙主张权利,因此不是你所说的对乙行使代位权,而是对丙行使的是代位权。代位权定义搞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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