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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台湾地区有关民事判决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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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4-29 17:13: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各位大大,小弟近期学国际私法时,碰到一个疑问: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民事判决的,应当在判决发生效力后多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7条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民事判决的,应当在判决发生效力后1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9条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民事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2年内提出。

无法理解这2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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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5-6 16:35:39 | 只看该作者
新法优于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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