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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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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1 21:46: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2015年新大纲评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后,2015年的民事诉讼法教材部分改动较大。与2014年相比,2015年本部分内容以完善修订为主。近四年的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所占分值超过60分,在司法考试中占很大的比重。由于民事诉讼法的实践性较强,因此司法考试的重点仍在对于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考查。在复习司法考试的过程中,一定要全面掌握民事诉讼法与仲裁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新大纲进行重点的学习。

【考点增删、变更说明】

相比2014年,2015年民事诉讼法部分,大纲删除5个考点:

1.第五章第二节“原告与被告”中,删除考点“原告与被告的概念”。

2.第六章诉讼代理人

(1)第二节“法定诉讼代理人”中,删除考点“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2)第三节“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删除考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3.第十一章第二节“先予执行”中,删除考点“先予执行裁定的最终处理”。

4.第二十二章第四节“司法协助”中,删除考点“司法协助的概念”。

新增考点10个:

1.第十章第四节“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中,新增考点“调解的相关问题”。

2.第十一章第一节“保全”中,新增考点“财产保全的相关问题”。

3.第十四章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中原“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扩展为第三节,包括考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4.第十六章第七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中,考点“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与受理”下新增子考点“适用范围”。

5.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1)第三节“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提起再审”中,新增考点“检察建议的审查程序”。

(2)第五节“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中,考点“再审审理的特殊性”下新增子考点“裁定终结再审”。

6.第十八章第二节“支付令的申请、审查和发出”中,考点“支付令的申请”下新增子考点“管辖法院”。

7.第二十章第三节“裁定”中,新增考点“裁判文书的查阅”。

8.第二十六章第三节“仲裁保全”中,考点“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下新增子考点“范围及措施”。

变更考点6个:

1.第十三章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中,原考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整理争议焦点”变更为考点“庭前会议”。

2.第十六章第八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中,原考点“对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裁定”变更为考点“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与裁定”。

3.第二十一章第三节“执行措施”中,考点“保障性执行措施”中的子考点“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资产”变更为“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变更为“纳入失信名单,通报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

4.第二十六章第三节“仲裁保全”

(1)原考点“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合并为考点“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

(2)考点“财产保全”中的子考点“概念和条件”变更为“概念及适用条件”。

(3)考点“证据保全”中的子考点“概念和条件”变更为“概念及适用条件”。

【法律法规增删、修订说明】

1.删除1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意见。

2.新增4件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4)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3.修订1件法律法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补充说明:

2013年、2014年的大纲中新增的考点中,部分在考试中未涉及,这些对于今年的司法考试仍有重要的考查价值,故对此类考点进行列举,望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仍予以重视。

2013年大纲新增考点:第三人撤销之诉;恶意诉讼行为;先行调解,整理争议焦点,选择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转换;行为保全。

2013年大纲新增法条:《人民调解法》、《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新修订法条:《民事诉讼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4年大纲新增考点:调解的相关问题;财产保全的相关问题;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确认调解协议的适用范围;检察建议的审查程序;裁定终结再审;支付令申请的管辖法院;裁判文书的查阅;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的范围及措施。

2014年大纲新增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新修订法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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