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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怎么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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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2-16 01:50: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行政法怎么复习啊?
谁的好一点
林鸿潮、徐金桂、吴鹏、赵鹏.......
l老师太多了,怎么选?
网上各家说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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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2-16 11:13:0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fakaounion 于 2013-2-16 11:16 编辑

复习的方法很多,以下这个较为完整,资料来自法教网的,供参考下:

     司法考试中行政法是“天下第一难考”中最难的科目,是难上加难。行政法理论性强,不好理解,也不好记忆。但是,只要我们找到复习窍门,加强训练,攻克行政法还是不难的。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的把握,首先应在宏观上对该部分在历年考试中所处的位置有所了解,其中也包括对各部门在历年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比例有所把握。因为它们大体上反映了司法考试的特点,考试的重点、考点、难点和疑点所在。并且要通过对历年行政法试题的研究发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司法考试中的特点,总结复习的方法和策略。
  行政法的分值在50-60分之间,占司法考试总分的7%-10%.在司法考试中行政法部分所占比重较大,与我国法治建设中依法行政的大背景是紧密联系的。从试题的类型看,行政法考查的方式灵活多样,主要是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以及事例分析题。   对于行政法而言,从命题形式上看,考试大纲规定的题目形式都可能出现。从试题考查的角度看,行政法的试题偏重于从案例到法条、从案例到理论、从法条到法条的出题形式。不少题目的题干是以小案例的形式出现,正确选出答案就是准确运用法条来解答,很多时候还需要理论理解作为辅助。  从题目的难度看,总体上行政法比较难,试题的综合性强,是司法考试中失分较多的部门法。行政法难就难在:整个知识体系庞大、零散;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条和司法解释繁杂;涉及的行政领域广泛甚至专业性强,令大多数应试者感到陌生;更重要的是实践中的许多做法与现行法条规定不一致,导致凭习惯和经验做题错误率高。首先,应试者应当根据上述行政法试题的特点来调整和确定自己的复习思路和方法。其次,应试者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必须明确行政法的考点所在。

一  历年司考行政法试题解析
(一)题型
  卷二(单选、多选、不定选)
      卷四(案例分析、论述分析)
(二) 结构、分值
  1、卷二(40分)---以2011年为例
    A  从39题开始,共26题
    B  单项选择12题【39—50题】共12分
       多项选择10题【76—85题】共20分  
       不定项选择4题【97—100 题】共8 分
  2、卷四(1题,20-25分)10年25分、11年22分
    A 论述分析题(2003、2006—07、2010年)
    B 案例简析题 (2002、2004—05、2008—09、2011年)                                   
(三)特点
   1 、考查覆盖面----考点分布均匀,辐射面广
   司法考试历来遵循“重者恒重”的命题规律,在行政法部分的命题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察往往占到卷面分值的60%至70%。但是,从今年的分值布局来看,对于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出题明显上升,行政主体部分涉及到行政立法、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行为部分涉及到了传统考点中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救济部分考到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知识点都已是在复习的过程中反复演练的。由此可以看出,行政法的命题思路从考“难”向考“广”转变。
   行政法的出题已有多元化趋势。对于行政主体的考察,不仅是单纯从行政主体的属性确认出题,往往结合行政诉讼被告如何确定设问,其中还可能加上行政行为的内容,先确立行政主体,然后正确区分行政行为的种类是答好此类题目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  
2、考查结合点----宏观综合性知识
   多法条、多知识点、跨学科考查就是一道题目考查多个学科的知识。不同部门法的结合考查已经是不可逆转的出题趋势。其实,在最近几年,无论是选择题还是案例题,都体现出了这样的命题特点。2003年是行政法与法理综合起来考,占了约15分,2004年是与民法、刑法等放在一起考,占了约5-10分,如2004年卷二第41题,就是结合了民法中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分,以及刑法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产的区分。今年的试题中,体现综合性特征的考题也是不胜枚举。例如,单选49题综合考查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的相关考点;多选83题、89题分别综合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关联性知识点,进行深度考查。可以说,综合考点、跨越学科考查将是以后命题的趋势,几乎每年都会有,而且命题人选材的随意性越来越大,很难加以预判。
在司法考试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综合题型开始逐年提高,即所考查的是综合性知识,有些题目已不仅仅限于单个部门的考查,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内容在同一道题出现的情况增多,这从我们对近几年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分值统计中的重复计算即可看出。这一特点在其他部门法中也是如此,甚至在整个司法考试中亦然。针对这一特点,要求考生在复习时,应当融会贯通,在各部门知识掌握的基础上做一些综合性训练,增强综合分析的能力。在司法考试复习中,考生往往关注的是对各个知识点的把握,这很容易导致所学知识难以形成一个整体,而是被我们通常所说的知识点所切割。就一般性的知识把握来说,只有当我们找出各知识点之间的逻辑联系,将所学的知识融会贯通,才算真正掌握了这门学科。预计在今后的司法考试中,综合性的试题会逐步增多,考生必须通过多个知识点的综合分析比较才能解答,而原来只凭单个法条的记忆就能够做对题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这种考法在今后考试中将会有跟突出的表现,以考查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对此,考生在今后的复习备考过程中应更加注意各学科之间的联系,以及各个学科内部知识点的交错。这种综合性题有部门法本身的综合,也有部门法之间的综合。因为社会生活是一个整体,它并不是因法律部门的划分而孤立存在,一个案件往往会涉及几个部门法,这就要求考生培养自己是知识体系的整体把握能力和灵活运用能力。
  如从2005年开始,行政法中‘发散性“考题越来越多,今年则更为明显,如第46题、48题、84题、85题、98题和100题。在大行政法的”旗帜“下不同的行政法下的部门法的结合考查是明显的命题趋势。2009年的这一特点尤为突出,如第46题分别考察了被告、第三人及管辖;第48条从诉讼管辖考到了赔偿问题;第84题既考了行政复议必经程序、第三人,又考了证据排除规则和被告改变行政行为;第100题既考了申请复议期限、诉讼管辖,又考了受案范围的排除。对于法条的考察也涉及到多个单行、特别法方面,如《土地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A省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40题中提到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虽然并不在重点法条之列,但是只要熟练掌握基本理论及基本法条,99%都可以直接推导出。   
3、考查重点及新增点----重者恒重,稳中求变
  在行政法体系内部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单行法律集中了绝大部分考题。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体现司法考试特点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重点的或非重点的法律,我们都要进一步找出重点内容,重点掌握。同时熟悉法条背后所隐含的理论。
  行政诉讼法部分号称是行政法考试的“半壁江山”占一半左右分值比例。因为对司法职业来说,每日所面对的就是诉讼案例进行分析。因而,历年司法考试中,行政诉讼法所占分值基本上是一半左右。这说明行政诉讼法永远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所在。
 行政诉讼法部分考点比较集中,基本上是以受案范围、管辖、原告及证据问题知识点考题居多。因为司法考试的主要题型是案例分析,对于案例分析来说,主要分析的问题无非是这样几个问题。尤其是证据问题占到3分。这一方面是因为证据问题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出台。新往往是考点所在。
  如10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试题的第二个宏观特点在于注重对新增知识点的考查。今年司法考试大纲中行政法部分新增法律文件有五:《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3个条例,2个司法解释。命题者在严格的遵循着“当年新增考点,必然是命题的重点。” 5个法律文件,统统都考查了一遍。其中,《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考查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被申请人的确定、对经过上级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以及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制度等内容,共考了3道题,6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考查了公务员处分的内容,考了2题,3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考查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种类、申请公开的程序和收费等问题,考2题,3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各考查了1题,前者为单选,1分;后者为案例分析题3分。
  可见行政法新增考点得到了很充分的考查,而且出题的角度都是从实务出发,考查信息公开、公务员处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问题。相反,纯粹理论的题目极少考查,只在1道单选题中对合理行政原则进行了考查。
4、考查运用能力----灵活运用知识点,注重实务
  国家司法考试设置的最终目的是选拔一批能够参与司法实践活动,将法学知识运用到法律工作中的人员。因此,注重实际运用能力的考查成为近几年来司法考试命题的趋势之一。本次行政法的命题者也是从这一角度出发,尽可能的发掘答题者的实际运用能力,尤其是在最后一道论述题的考查中。虽然材料中给出的知识点是行政诉讼和解的内容,但是仅仅知道这一知识点并不能完全答题,还要掌握该举措的出台背景以及行政诉讼过程中实际的操作过程,最后回归到和解制度的效果上来,即迅速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同时由于和解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的积极参与,他们能够在中立方法院的指导下了解相关的法律制度,有助于息诉罢访,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我们和谐社会的建设。有利于行政机关自查不足有利于行政机关自查不足,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有助于改善行政诉讼的外部司法环境。行政诉讼和解有助于消除行政机关对法院司法审查的抵触情绪,减少地方的行政干预,减轻法院的压力,提高司法效率。
5、考查理论结合实践能力----向理论倾斜,重视社会热点问题。司法考试虽然偏重于实务,但并非不重视理论。近年来考试中有向理论倾斜的取向。行政法与宪法、法理学的关系非常密切,理论性非常强。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同时也是充满哲学的学科。在以往的司法考试中,多数题目是直接以法条为依据而设计的,而近年来的试题中却加强了对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理论的考查。前三卷的客观题强调“主观化”,第四卷论述题、分析题等新题型的出现,都说明了这一点。其次,要重视对社会热点为题的关注,要了解行政机关的结构,行政行为的方式,要思考行政案件的特殊性,提高对行政法的感性认识。

二、历年司考的核心考点  
  根据考试大纲,结合必读法条,得出行政法在司法考试试题中所涉的考点由三部分构成,即传统考点、新增考点和理论考点。   第一部分是传统考点,传统考点即所谓的重点内容,最大特征就是出题的频率高,是每年试题都会涉及的内容。   行政组织法部分:中央行政机关涉及到国务院的法律地位、组成机构和国务院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权限,地方行政机关涉及到地方政府的法律地位、组成和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   行政行为法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中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效力与监督;行政许可法中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形式、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和程序以及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和形式、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特殊适用规则、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特别是行政处罚听证与行政许可听证的异同;政府采购法中采购当事人的确定、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以及采购合同特殊要求。   行政复议法部分:行政复议范围中可附带审查的行为;复议管辖(即复议机关的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行政复议的受理程序要求;行政复议决定中赔偿决定的特殊规定和附带审查决定的适用条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关系。   行政诉讼法部分:《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都是行政诉讼法中必须掌握的内容。具体包括: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行为;中级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复议改变案件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地域管辖;行政诉讼原告与被告的确认,行政诉讼第三人、诉讼代表人;行政起诉时限,诉讼受理程序要求,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撤诉与缺席的程序处理,一审期间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处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要求;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举证时限要求,一审、二审补充举证的规定,提供证据的形式要求,法院调取证据的条件,证据的质证规则以及证据的效力规定;《行诉解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规定》、《反倾销案件规定》、《反补贴案件规定》对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规定;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类型及其适用条件,撤销判决与复议决定的关系,变更判决适用的限制,确认判决的特殊适用,再审发回重审裁定的适用条件;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措施和申请执行期限,非诉执行中申请期限、执行管辖、权利人申请以及法院审查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部分:行政赔偿范围,司法赔偿范围以及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国家赔偿请求权的转移和时效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行政赔偿程序中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司法赔偿程序中的确认程序和处理程序;侵犯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生命权的赔偿的方式与计算,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并造成名誉、荣誉损害的赔偿的方式和侵害财产权的赔偿方式。   第二部分是新增考点,根据立法发展的新形势所新增加的考点,其考察的几率比较高。   第三部分是理论考点,掌握这些理论考点是应试的基础。   行政法是一个理论性很强的部门法,司法考试大纲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理论要求是:“全面、准确和系统地掌握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能够正确运用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理和立法规定处理国家行政事务,解决行政争议”。因此决不能忽视理论考点。这些理论考点主要包括:关于对行政法中行政概念的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合理原则,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行政主体理论(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关系,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行为理论(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关系,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部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指导行为,行政调解行为,重复处理行为,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等);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等。

   考生普遍反映,行政法是“天下第一难考”中最难的科目,是难上加难。主要原因有两个:   (1)不熟悉法理学、宪法,对于行政法特有的逻辑规律没有把握。比如“控权法”的思想,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保障公民权的法,不理解这一点就不可能理解法律条文。   (2)不熟悉行政机关的体系和行政行为运作的模式,对于行政活动的实践没有“感觉”。比如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工作部门的职能等等,十分的混乱和庞杂。即使是生活中经常见到的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人们也难以准确地说出一二三来。

三、司考复习方法及策略
(一)复习前几点认识   考生在复习行政法的时候,往往觉得开始学习教材时,记忆的概念、法条并不是司法考试中最难于理解的,需要记住的期限也不是很多。然而,一旦进入真题演练,基本是不得分的。随着复习的进程加深,对于行政法的恐惧反而更大。其原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混同司考与教学中的行政法所存在的差异
  我们的法学教学模式侧重理论灌输,但是司法考试的目的是考察实践中的理论运用。特别是在行政法的出题上,出题者多参与国家立法,并直接处理过行政纠纷,所以试题以复杂案例的面目出现就不奇怪了。司法考试行政法部分特点可以概括为:1、内容广泛,既有基本理论也有部门法;2、注重实务,出题灵活;3、体现了行政思维。   第二,不适应行政法律规范立、改、废的经常性。   行政法律规范处于经常化的变动过程中,这是由国家行政管理内容的经常性更新决定的,尤其是纳入司法考试大纲中的修改,还代表着立法、执法理念的更新。考生在做题的时候,往往不能适应这些变化,而真题的关注点就在于此。   第三、没有梳理好行政法的复习思路   司法考试虽然是对法学各部门法的总体考察,但是并不意味着有个统一的复习方法。每个学科的复习应结合其特点,总结出对应的复习思路。我国行政法律法规基本为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这些实体行政法律规范一般不集中地规定于一个法典式法律文件中,而是分散地规定于不同行政领域和不同法律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当中。因此,复习的时候不能单纯地背诵法律文本,既不利于理解也不能很好地记住。

(二)对学习行政法的建议  1、弄清体系
  (1)推荐的复习思路框架是:  主体——行为——救济。
  从总体上说,行政法可以分为五个部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可以称为行政法的总论,它们不是考试的重点,往往被忽略。但这恰恰是考生最大的误区。作为理论基础,必须牢牢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可以称为行政法的分论,属于行政救济法,是考试的重点。要弄清楚它们之间的共性。比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当事人、受案范围、证据、决定(判决)等方面是一致的,而国家赔偿也有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同或不同的部分,比较一下更容易理解和记忆。对比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也能提高学习的效果。
 第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上最重要的基本范畴之一,是理解后面一系列问题的基础,也是我们解题的一把钥匙,有时你背不住某个法条,但是行政主体可以给你解题的另外一种途径。学习行政主体,最困难的是掌握各种行政机关、行政机构的类别与职权,判断其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如何判断一个机关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标准?判断的标准有三:
  1、权,即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
  2、名,即行政主体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3、责,即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其中“责”的标准是关键。
  比如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两者最为重要的差别是被授权者获得了行政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接受委托者实施的行为,在法律后果上仍然归属于委托者。特别注意的是被授权的组织不能是行政机关。对于行政主体资格的判断,虽有以上标准,但考友还需要多做练习,平时多留意机关的设置,增加些感性的认识。
  行政授权,一般是指将行政职权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比如高等院校等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行政委托除此之外,也存在于行政机关之间。因此,选项 C 表述正确。
  第二、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最为关键因素,起枢纽的作用。如果不理解行政行为这个知识,后面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就不会理解。行政行为根据理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难点在于监督与适用,这部分知识较繁琐、容易混淆。考友可在归纳总结与充分理解的基础上,进行把握,如将抽象行政行为置身于整个国家立法体系当中与其他立法文件的监督与适用做一体掌握,才能避免混淆,达到融会贯通。监督问题的掌握不可仅记忆其繁琐规定,而应注重理解其内在规定。再如适用问题的掌握同样应当理解其内在规律,尤其是对于那些必须通过裁决方式来决定法律适用的情况。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上最核心概念之一,它对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决定意义。掌握具体行政行为要注意它的特征,如处分性、特定性、单方性、外部性。而在这些特征中,最为疑难的又当属处分性这一特征,对此,必须牢牢把握记住: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变动这一内涵。即直接引起变,而不是间接的。某些行政行为做出之后,尽管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不会直接引起权利关系的变化,这种行为不能被称为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指导行为等。掌握具体行政行为时,特别注意行政合同的相关内容。行政合同中的一系列行政主体的行为,有的则就视为普通的合同行为。比如,行政主体给付相对方价款的行为,这只是一般的履行合同的行为。与民事合同中买方给付价款的行为,并无本质差异。在性质上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具体制度上高度接近,无论从立法框架还是具体规定上颇为相似,在立法实践,行政复议法在立法形式上也借鉴了诉讼法的很多规定。其根本原因在于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之间关系十分紧密。如果我们通过对比联系的方法对二者加以理解和掌握,将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学习方法。比如:受案范围,两者都采取的是在规定了概括性受案标准之后,又对可以进入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范围的案件进行了列举。然后进一步做了否定式列举,明确了一批绝对不能进入其受案范围的案件。再如受案分工,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这两套行政救济制度的分工,集中表现为两者的衔接关系。另外,对于新出台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广大考友也要引起高度重视。
  第四、国家赔偿法
  从国家赔偿法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来看。整体上显得十分零乱、复杂。因此,对国家赔偿法的学习重在梳理头绪、区分“真伪”。比如对国家赔偿范围的学习,要彻底理解和掌握它的构成要件,分清行政赔偿、刑事赔偿、民事与行政司法赔偿的范围;区分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注意两者的明显区别是对国家侵权行为违法性要件的判断问题。同时,今年国家赔偿法做了修改,但是并没有列入大纲,因此,复习中还是依据旧的《国家赔偿法》为准。但是,由于法律已经做了修改,故考试中一般会在新法和旧法相同的地方出题,法律|教育|网因此,下面附了《国家赔偿法》的新旧对照,考生可以简单了解一下。
  2、抓大放小。 准备司法考试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要在全面基础上抓重点,“全面撒网,重点捞鱼”。从历年真题中可以看出,行政法中的重点法律是《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国家赔偿法》及其解释,要重点突破。至于《公务员法》、《政府采购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等,是非重点法律,一般了解即可。然而,对于重点或非重点的法律,都要进一步找出重点内容,重点掌握。我一贯反对“重点法条”的提法,它误导考生只学习必考法条,其他的可以不管,这个思想看似功利实用,实则害人不浅。   3、务虚务实 首先要重视对理论的学习,司法考试改变了过去偏重法条测试的做法,越来越强调理论知识的考察,前三卷的客观题强调“主观化”,第四卷论述题、分析题等新题型的出现,都说明了这一点。行政法和法理学、宪法具有密切的关系,理论性非常强。其次要重视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要了解行政机关的结构、行政行为的方式,要思考行政案件的特殊性,提高对行政法的感性认识。演习历年真题务虚和务实相结合的好方法。
(三)、如何备考行政法   1.优化使用法条   除纯行政法理论的考察外,行政法的题目都是围绕某个或某几个法条设置的。因此,对于法条的记忆是必要的,特别是在新法出台后,基本是在法条上直接设问。但是,这并不代表考生可以直接依据法条解答出题目。因此,在复习的时候,建议用知识点串法条的方式进行。有时,只要牢固掌握理论知识,可不依靠法条得出答案。例如,2004年卷二第43题,企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某技术监督局依据《产品质量法》某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以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判决撤销了处罚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技术监督局不得再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B.技术监督局不得再对该企业作出罚款决定,但可以作出其他行政处罚C.技术监督局可以依据原处罚决定适用的《产品质量法》条文规定作出与原来不同的处罚决定D.技术监督局可以依据原处罚决定适用的《产品质量法》条文规定以外的相关条款作出与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答案是D.A是错误的,法院要求行政机关正确执法,不是说不能执法B是对行政诉讼法55条的错误理解C是错误的。实际上规定只涉及主要事实和理由,没有专门讲到法律依据。   2.优化背景知识   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它灵活、迅速地反映现实,体现了行政权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迅速反映。因此行政法部分的考试,侧重实践,贴近现实,试题多以案例面貌出现。但是,往往有着社会实践经历的考生得分并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是考生多以实践中的知识先入为主式的答题,忽略了司法考试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对于法律的考试,而非对于现实处理的考试。例如,2003年卷二第25题,某大学对教师甲工资和职称作出处理意见,甲到有关部门上访,某大学调查研究后,形成材料报市教委,市教委拟写了《关于甲反映问题及处理情况报告》,原则同意对甲的处理意见,并将此材料请省教委阅示,并抄送甲。甲对此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题目的选项有:A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抄送甲,已经涉及行政甲的利益。B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还没有经过上级机关批准,没有对甲发生法律效力。C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还没有经过上级机关批准,没有对甲发生法律效力。D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是重复处理行为。答案是B。某资料的解析是,只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申请行政复议。而该报告没有发生效力,要送省教委阅示。因此选B。实际上,该题给出的答案是错误的,解析也有问题。一、根据当时的信访条例,教育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并参照行政诉讼法98条,单位对教师的工资和职称作出的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范围,从法理上我们将其称为内部行政行为,一般适用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的其他人事处理,只能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后,同样不适用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二、对于上访案件的处理,由信访部门转有关行政机关,也可能级别很高,比如本案的省教委。如果省教委要求市教委作出处理,那么市教委对于其所属的大学的行为有权作出处理,这种处理是产生效力的,不需要省教委作出实质性批复。所谓请阅示,在这里是客气。并非省教委不同意就不生效。当然,如果有不同意见,还可以沟通。就像上级领导也可以将文件批给下级“请A阅”、“请A阅处”、“请A阅办”,都有不同含义。其三、从案件具体处理来看,题干中用了拟写,是不正确的,市教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发文(不是草拟报告,省教委的报告也没有必要让市教委去起草),上报省教委。“原则同意”就是同意的一种。这份报告代表了市教委的态度,必然对当事人产生影响,因此要抄送当事人人。如果像解析说的是内部行文,那就没有必要抄送当事人。而某考试培训中心对D的解释是,一次正式的结论还没有作出,何来重复处理。这也是曲解,学校已经有处理行为,市教委的行为对这一行为的审查,属于重复处理。国务院对此已经有明确解释。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行为本身不可提起行政复议,而且对于重复处理的行为也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BCD都不对,本题没有可供选择的正确答案。
  加强不同法律部门的综合交叉复习。行政法考试的复合型越来越强,更注重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对比联系。行政法与民法、刑法其他大法律部门的结合虽然已经出现。但由于法律性质的不同,这种综合出题难度较大。题目的考查方式往往是行政法内部,将行政主体(公务员法)、行政行为(含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救济(含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因此逐个法条、逐个知识点复习的方法已经不能适应这种考试了,这迫使我们寻求一种更加综合系统的复习方法。
  对知识点掌握要透彻。行政法题目之所以难,很大程度在于行政法不如民法那样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对于很多人来说这是个陌生的领域,行政法上的一些专业术语,我们按照日常生活的理解就会发生错误。这就要求我们对行政法基础知识有个深刻的理解,对知识点掌握一定要透彻。复习司考行政法最忌讳一知半解、望文生义的“半桶水”,而行政法中的许多热门考点如果不作深究就恰恰很容易被错误理解而且难以纠正。因此,对于这些知识点考生们必须反复咀嚼,务必掌握透彻。对于确有疑难之处,建议不要胡乱解释猜测、牵强理解,否则不但未能真正掌握这些知识,反而可能使考生对已经掌握的其他知识产生动摇。在这种情况下,建议要多跟老师或其他专业人士交流探讨,有可能的话要参照相关的真题详细辨析,务求精确。  3.优化真题演练   由于司法考试对于历届真题的偏爱,考生对于真题的练习是必不可少的。真题的范围是一般应对最近五年的司法考试试题进行复习。之所以要求考生安排大量的时间做真题,益处有以下几点:第一,利于考生最直接检测复习水平;第二,利于考生理解知识点考察模式;第三,利于考生对于解题技巧的把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行政法的法律法规变化较大,前几年真题出现的选项作为正确答案,可能今年就是错误的。例如,2002年卷二28题,张某因不服税务局查封财产决定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查封决定,但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查封决定违法,决定予以撤销。对于查封决定造成的财产损失,复议机关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单选) A、解除查封的同时决定被申请人赔偿相应的损失B.解除查封并告知申请人就赔偿问题另行提起诉讼C,解除查封的同时就损失问题进行调解D.解除查封的同时要求申请人必须补充关于赔偿的复议申请。本题考察的是复议中的赔偿问题。《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在提起复议时没有提出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在撤销违法的涉及财产权的行政行为的同时,应当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压、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所以,答案为A.这里应注意的问题在于,行政法各规范性文件之间联系紧密,许多关于赔偿的规范存在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相关规范中,如果只想到《国家赔偿法》及相关解释,此题极易出错,特别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颁布后,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就赔偿数额问题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进行和解,因而C项干扰性较强。
   注重司考历年真题。每年行政法的重复率是非常高的。行政法在司法考试中最主要、也最准确的方向标可以说既不是大纲、也不是参考教材,而是历年真题。对真题的详细钻研和透彻掌握是考试成功的关键环节。真题可以帮助考生提示考查重点、揭示命题思路、检验掌握程度,在复习的不同阶段都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对真题的学习和领会要贯穿背靠的各个主要阶段。一旦抛开了真题的指导作用,由于行政法试题较为艰深、复杂的缘故,往往容易使人陷入漫无边际的空想,诱使考生钻“牛角尖”,偏离重点,浪费宝贵时间。因此,当考生们完成了一个较长的复习阶段之后,要不忘回头看看真题,纠正自己在复习中出现的不切实际的错误方向、错误想法。反复作真题有助于我们感悟司法考试命题的重点和命题技术的变化,找到一种“题感”!在做真题的过程中,要勤于独立思考,不着急先看答案、不要过度依赖他人提供的解析!把每一次作真题的过程都当作是一次模考!在看解析的时候一定要把具体的法条看一遍。
   通过做司考真题整合知识点,并且将做司考题当成是一次学习,将分散的零碎的知识点串起来,揣摩司考出题人命题思路和方向。

(四)复习阶段
 第一个阶段、基础阶段,对于基础薄弱和中等程度的考生,最好能在5月至6月之间跟班听老师系统的讲解,以消除知识盲区、形成知识体系;
  第二个阶段、巩固提高阶段,在7月至8月之间结合法条、试题巩固已有的知识体系;
  第三个阶段、检验成果阶段,这个阶段是将所学知识与全真模考的试题直接结合、学以致用,寻找考试感觉。当然基础十分扎实的考生可以自己安排复习计划。
  总之,学习行政法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个循序渐进、逐步深入的过程。
    考生们学习行政法时切忌心浮气躁,要保持冷静,好好认真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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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2 16:53:53 | 只看该作者
林鸿潮、徐金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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