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d-VIP02

【法考联盟论坛】国家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课件 司法考试学习指导 法硕考试课件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7326|回复: 1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亲,如果你这样做,可能会给禁止发言、删帖或拉黑名单哦!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3-10 19:23: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参考其它网站,作以下规定,发帖日即执行:

一、论坛绝对禁止发布的信息
1、严禁发布群号、联系方式等号码;
2、严禁发布人身攻击,谩骂帖子;
3、严禁发布广告,含免费资料里面带有广告或者文章里面带有广告,一经发现,立即拉黑名单,直接禁IP。

二、论坛有权直接禁止发言的事项
1、论坛有权直接禁止发布群号或联系方式的账户(但论坛一般会警告一次,即把相关主题标记,并回复严禁发布群号且关闭主题回复;但如果是在回复帖子里面多次恶意发布群号等联系方式,论坛可以不警告直接禁言)
2、发布人身攻击或谩骂的帖子论坛有权禁止发言(论坛一般会提示相关战友,注意发贴内容,如在多次回复相关人身攻击或者谩骂帖子后,相关战友仍不改正,则论坛有权发布禁止发言的投票,如两天内有一半以上的战友认为需要对相关战友禁言,论坛则会禁止发言;如被禁言的战友有改正意图,可以联系论坛解除禁止发言,但需要相关战友在论坛对自己的不良行为进行说明)
3、论坛有权直接编辑广告文章或者资料,即删除文章或者资料里面的广告。如是辅导班或者他人多次反复发布广告,且论坛查实是辅导班恶意发广告,论坛有权直接禁止发言。如辅导班恶意继续,论坛将在论坛发布公告。

三、论坛不建议讨论的话题:
1、论坛不建议大家在论坛讨论政治问题,特别是敏感的政治问题;
2、论坛不建议大家在论坛讨论过多非学习相关的话题。

                                                                                         【法考联盟论坛】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法考联盟推荐上一条 /3 下一条

教育
关注“法考之端”公众号

小黑屋|手机版|免责声明|【法考联盟论坛】  

GMT+8, 2024-4-26 08:04 , Processed in 0.833008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KEKEOK.COM Discuz!  X3.2

© 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