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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的学术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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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1 20:55:56 | 显示全部楼层
1、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比如有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等没有具备法人条件的一些合法经营组织。  
2、再担保是一种特殊的担保形式,可以设立再担保的主担保仅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再担保的方式有保证再担保、抵押再担保和质押再担保三种。再担保人享有主担保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同时也享有专属于再担保人的抗辩权。再担保人在承担再担保责任之后享有向债务人和主担保人的追偿权。之所以再担保中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担保权为从权利是因为法律要充分保护再担保人的利益,防止一些人滥用担保权人再担保从而损害再担保人的利益,所以在担保权优于担保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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