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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和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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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9-22 16:4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可见,诉讼时效中止是因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了特定的事件,造成权利人不能及时行使权利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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