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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学长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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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0 10: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商法》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二十一条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以上是船舶优先权的法律规定,优先权是船舶本身所产生的一种特殊保护权利人的权利,相比于留置权具有优先受尝性,即使没有留置权,这些优先权也会存在,不因为留置权和抵押权的存在而影响优先权的权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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