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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行政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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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7-19 08:14: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第57条不能定案和第60条不能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这两个不能认定的对象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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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班次
沙发
发表于 2013-7-19 13:33:58 | 只看该作者
第57条规定的是:下列证据材料部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60条规定的是: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第57条的规定对原被告都适用,是一般的通用证据认定规则,而60条是特别附加针对行政机关的证据规定,目的是防止行政机关利用其行政职权随意搜集证据,维护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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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7-20 10:04:13 | 只看该作者
同意永恒的观点。57条是说所列各项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事实的证据;60条是说所列各项不能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前者针对的是行政诉讼案件事实;后者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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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9-22 15:57:02 | 只看该作者

同意永恒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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