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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刑法的样子

2017-1-12 17:32| 发布者: 法考联盟| 查看: 1487| 评论: 0|原作者: 郭文欣 法律读库|来自: 网络

摘要: 法律从十二铜表法、查士丁尼法典进化到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从唐律、民国六法到现在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一路演化的过程完整而深刻的描述着社会的变迁,未来的法律是什么样子,是个很大的题目。可以说未来的社 ...

法律从十二铜表法、查士丁尼法典进化到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从唐律、民国六法到现在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一路演化的过程完整而深刻的描述着社会的变迁,未来的法律是什么样子,是个很大的题目。可以说未来的社会是什么样子,法律便是什么样子。刑法作为“最后”的法律,未来刑法的样子便可能是社会容忍的底线。

1949年之后,我国社会经历了社会主义建设、十年动乱、改革开放等阶段。可以说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才真正地向现代社会迈进。在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历史记忆尚存、社会剧烈转变、经济开始原始积累、人民缺乏现代法治社会的经历等等原因,社会秩序较为混乱。随着动乱时期的记忆越来越远,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们的社会结构逐渐稳固,社会秩序形成共识,人民对于法治社会也不断适应,我们现在所处的是一个个人较以往而言非常平和的社会。


另一方面,人类对社会生活和自然干预的范围和深度不断扩大,人类集体的决策和行为成为风险的主要来源。制度化风险和技术性风险成为社会的主要风险。这样的风险往往看起来偶然或者及其寻常而危害重大,例如金融市场的风险、核电站的泄露等等。当然,也有雾霾。


所以我们将来面对的是一个结构稳定、个人越来越平和、包容性更强,但人类集体充满不确定风险的社会。


与此对应,从建国以来我们的广义的“刑法”随着社会的变动不断发生着变化,我国现有的刑法制定与1979年,1997年进行了全面的修改,之后陆续通过九个修正案进行了修改。


由于我国刑法产生于旧的动乱刚刚结束,即将进入新秩序的混乱时期,刑法处罚的总体基调偏重,重刑主义影响明显。尤其是在1983年严打中,本就很重的刑法又从严、加重适用。重刑主义下的刑法适应当时的社会状况,通过严厉的打击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基于刑法一般预防的功能,重刑对社会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可以说重刑主义的刑法、快速发展的经济和不断完善的教育共同构造了现在安定的中国社会。


但是,随着社会越来越平稳,个体越来越平和,每个人都能从安定的秩序中得到益处,社会容忍能力更强,暴利的、极端的、频繁的、恶意与社会对抗的严重犯罪行为极少。在安定的社会中,刑法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必要性都较动乱时期变小。刑法应逐步走向轻缓、平和,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不断的取消死刑罪名、增加罚金刑而减少自由刑的适用正是刑法轻缓化的过程。


另一方面,由于风险社会的到来,要求刑法必须能应对不断出现的新风险,适当提前介入风险事件的发展过程,防患未然,刑法必须更加周密而适当主动。


因此,未来的刑法应当是轻缓、平和而周密、适当主动的。


但基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和安定性,我国刑法对传统一般犯罪处罚过重,但对新的危险漏洞百出。在法律修改严重落后于社会的情况下,执法者对刑法的解释成为调和刑法对社会不协调的重要方法。


在三阶层判断中,违法性的认定更加注重实质。因此现阶段对犯罪的认定中,应该更加注重对犯罪违法性的判断,注重从对当下社会危害大小的角度,判定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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