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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9个法律误区:多少人因这“恶法”受害?

2017-1-17 14:24| 发布者: 法考联盟| 查看: 2835| 评论: 0|原作者: 离婚大师 法律读品|来自: 网络

摘要: 其一:为何24条问题不能狭隘化理解为虚假债务和虚假诉讼?24条问题复杂,催生的不仅是虚假诉讼问题,我们24条公益群坚决反对将24条问题狭隘化理解为虚假债务和虚假诉讼。其因如下:首先,根据24条公益群针对全国24条 ...
其一:为何24条问题不能狭隘化理解为虚假债务和虚假诉讼?

24条问题复杂,催生的不仅是虚假诉讼问题,我们24条公益群坚决反对将24条问题狭隘化理解为虚假债务和虚假诉讼。其因如下:


首先,根据24条公益群针对全国24条受害人的实名问卷调查,涉及虚假债务、虚假诉讼的比例始终徘徊于三成附近,28省527人版数据里,只有27.7%的涉诉案件有虚假债务、虚假诉讼特征,但是100%涉及滥用家事代理权的恶意举债。其中,67.6%的受害人涉诉案件呈现多案齐发现象,包括大量同一债权人起诉的多案齐发现象;76.3%的受害人涉案诉称金额大于50万元,其中55.2%大于100万元。所有案件中,69.6%的恶意举债月息高于2%以上,其约定利率超出国家利率4倍以上,39.1%的恶意举债利率月息高于3%,属于非法高利贷。


债权人中,52.6%为职业放贷人,利用多种花样将非法利息合法化,既收取高额利息,又未履行纳税义务。根据多元选择分析,债权人与举债方关系中,58.3%的涉案诉称债权人为举债方的朋友、同学,21.4%为举债人亲戚,26.8%为举债人合作伙伴,但是,这些人却在诉称借款过程中故意隐瞒身为配偶的非举债方,助长甚至串通制造恶意借贷。还有4.7%的诉称债权人与举债方为婚外情人关系,恶意特征明显。24条保护的债权,多数并非善意第三人之债。


其次,24条催生的虚假诉讼跟普通的虚假诉讼性质不同,有三角诈骗、诉讼诈骗嫌疑,混为一谈并不足取。关于其间涉及的逻辑陷阱套路和诈骗性质分析,王礼仁法官和张明楷教授的相关论文,均有涉及,于此不再赘述。概而言之,单纯反虚假诉讼,并不能解决夫妻债务中的虚假债务和违法债务问题,因为夫妻债务虚假诉讼系由24条的推定规则导致,只要24条存在,催生虚假诉讼和违法夫妻债务的土壤就存在。


其二:24条将债权保护推向极端化,受害人究竟是否必要的连带伤害?


在为24条辩护的声音中,一个常见的狡辩理由是:为保护多数人利益牺牲少数人,虽然无奈,却是必要的附带伤害。


这种误读涉及双重错误。首先,悖离立法的正义论原则。拉德布鲁赫早就反思过法的哲学:“在法的正义原则与现行的法律制度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正义原则应占优先地位。”姑且不论立法与司法的惟一合法性、正当性基础是社会公义,基于功利主义价值观的概率论,决不符合法治基本精神,尤其在提倡司法改革的21世纪的今天,居然还有大批专业人士试图用概率论思维谈论法律问题本身就是不妥当的。


关注24条做出系列报道的《成都商报》记者张柄尧,曾经援引“岔道困境说”和“玻璃瓶困境说”分析过24条问题。其中的“岔道困境说”,生动回答了24条受害人究竟是否必要的附带伤害问题:火车开到岔道口,继续前行,往右碾死三人,往左碾死五人,此时的明智选择是什么?杀三保五,从来不是公权力应有的选择,更不是立法的最佳选择,立法的明智选择应该是:在岔道前及时踩下刹车。


即使只谈概率论,那么24条受害人究竟算不算小概率事件?要理解这个误读,先得理解何谓统计学意义上的小概率事件。社会统计中,所谓小概率事件,系指1%以下的概率,常用0.1%或者0.5%甚至0.01%这样的显著性特征数值。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2014年、2015年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适用24条判定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案发数量均为1万多起,2016年目前的数据为1.5万余起。与此同时,全年2014年和2015年适用24条判定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案发量分别为8万余件、8.8万余件,2016年为12万余件。一方不知情仍然适用24条的案件,占据此类案件中12%左右的比例,无论如何不能说是小概率事件了。不仅如此,根据清华大学何海波等人的研究,一半以上的裁判文书仍未公布。换言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远未完成上传更新的情况下,公开的数据检索就已经是这样惊人的数量。


有人说适用24条判定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未必一定等于判决为夫妻共同债债务。那么这个数据是什么呢?曾有上海和杭州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利用数据抓取,分析过当地的此类案件,均发现适用24条认定共同债务为原则,认定个人债务为例外,两项研究的胜诉率均不足10%。再落实到24条公益群已有的五轮数据调查的更新上,伴随统计人数的上升,翻案率一再下跌,527人的翻案率已跌至1.8%。凡此种种,结合起来,请问谁人可以继续坚持24条受害人是小概率事件?


再退一万步说,就算每年1万多件一方不知情适用24条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并不都是冤假错案,即使就按一半算吧,每年也五千人以上呢,这么多遵纪守法公民的人生因此被毁,这还没算被牵连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数据到这个样子,继续对这个问题避而不谈,是否太避重就轻?是否有违习总书记教导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精神?是否有违习总书记教导的“以家庭和睦带动社会和谐”的精神?是否有违“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党的工作原则?!


其三:作为24条受害人的被负债方,真的是能同甘不能共苦或者不事生产者吗?


大众评论有一派观点就是,被负债方能同甘不能共苦。这种观点与我们的调查结果并不吻合。其实我们的数据显示,涉案诉称债务大多为高利贷,职业放贷人很清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是没有一技之长、不能自立的家庭妇女,即使非举债人被判承担连带责任,也没有收入和财产可供执行。被24条陷阱套住的,恰恰以工作稳定、拥有房产的中产白领女性为主,527人数据显示:52.7%的受害人系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员工,这样的身份本身,已经相当于不证自明受害人群属于社会学意义上的低风险人群。


不仅如此,52.4%的受害人学历为大学本科及本科以上,6.8%的受害人为硕士和博士;在涉案的恶意举债发生时,86.7%的受害人拥有稳定工作及收入。我们的调查对象中,有大学教授、省级先进,有法官、律师、警察、军官、医生、教师、记者等等,从国家干部、企业高管到外企白领、私营业主一应俱全,“24条”受害人,不是一般刻板定型印象理解的拦轿喊冤的秦香莲、弄假成真的李雪莲或者怨天尤人的祥林嫂形象,恰恰可能是你,是我,是我们身边的任何一个人。


与“24条”受害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举债方学历整体低于“24条”受害者学历,仅12.9%的举债方仍有正常工作,举债方中仅13.1%为企业法人代表或担任管理岗位,42.5%的举债方无固定工作。不仅如此,39.7%的举债方因资不抵债或恶意逃债而跑路,个人下落不明,另有31.1%的恶意举债方与受害人离异后并无联系;9.7%的恶意举债方已因涉嫌诈骗或非法集资而立案审查或判刑,受害者却仍然无法摆脱“24条”的沉重诅咒;3.2%的恶意举债方已再婚生子重获新生,而受害人却依然受困于该段失败婚姻带来的无尽噩梦。


其四:在24条问题上,“谴责受害人”真能站得住脚吗?


根据24条公益群的调查,由于“24条”的存在,不仅令办案法官草率结案得以合理推诿,也令“24条”受害人频繁遭遇歧视性回应,“受害者有罪论”甚嚣尘上。上至司法机关下至单位组织,更有甚者,从男权成功人士到女权意见领袖,公开投向24条受害者的语言暴力均非鲜见。


社会学里对“谴责受害人”现象有着全面而深入的研究,无须再做赘述。于此只想谈谈社会心理学的基本归因偏差研究。简而言之,人们习惯于把自己的成功归因于自我努力、自身优秀,把他人的成功归因于运气使然、外在偶然因素。反之,对自己的失败习惯归因于外在偶然因素、运气不好,对他人的失败则归结于他人不够努力、不够优秀——理解基本归因偏差的道理,对24条受害人和身为旁观者的看客都是有意义的。


就24条受害人而言,不能自我反思并从中学习成长,是受害人群体自身需要防止的归因偏差。同样,身为局外人、旁观者,对24条受害人的谴责,也存在归因偏差问题,指责受害人选对象的眼光,指责受害人不够优秀,潜意识里也是觉得自己没遭遇被负债不是运气好,而是自己选对象的眼光没问题,是自己足够优秀——但事实上,这样看客心态的先入为主偏见站不住脚,因为不仅涉及基本归因偏差,而且涉及对24条的“无知者无畏”。24条预设推定共同债务的立场和证无不证有的举证责任错误分配,早已为受害人布下“玻璃瓶困境说”的陷阱,看上去光明一片,实际出路悉数皆被堵死。


“受害者有罪论”,在24条问题上,折射的不仅是对法律问题的无知、对性别政治的无知,更是对“平庸之恶”的无知与纵容,是对社会公义了无追求、对法治精神毫无信仰的市侩心态。无论是专业人士或者媒体记者,还是社会大众,都需要正视24条问题的严重性,正视受害人群体拒绝被污名化、被妖魔化的呼声。


根据24条公益群的调查,这个群体的成员,与其说是受害人身份,不如说是有理性思考能力的现代公民、有各种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自立自强,依法维权,并不存在所谓失败者人格,这些人身处困顿逆境,依然能够有所创造、有所成就。她们在承受工作、生活、诉讼三重压力之下,在与不公正命运抗争的过程中,保持内心良善与温暖、正直与诚实,抛却一己得失努力推动修法,争取重构夫妻债务规则,己身未渡渡他人。即使修正24条成功,这些受害人未必能够执行回转,个案依然很难翻案,但是她们仍然愿意以一己之力推动法治建设,确保每一段婚姻对每一位男男女女都更安全。这些人,身上真实体现着人可以被毁灭但不能被打败的精神,体现着重压下的优雅风度。




其五:24条真的没有导致机械司法成风吗?现有最高院答复和讲话以及9省市高院文件是否能解决24条催生集体性错案的问题?


各地法院办案法官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答记者问(2016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讲话(2015年12月24日)等精神所知无多,即使有所了解的法官,在个案处理中,依然不注重举证责任的适时转化,依然优先适用“24条”判案。这几年,各地高院也对这一问题陆续有所认识,浙江、福建、广东、山东、上海、重庆、北京、四川、江苏等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相应文件,试图对夫妻债务认定问题予以更明确界定,然而这些高院文件并未能从法理和实务上真正解决“24条”过度保护不规范债权、日益催生无辜受害人的问题。9省市共有大量实名维权受害人参与我们的调查和访谈。以24条公益群目前联系的800多人来说,9省市受害者人数多达300余人。


这说明此前王礼仁法官公开评述最高院6个答复和讲话的意见,依然适用于针对各省市高院文件的评述:第一,同最高人民法院一样,9省市对24条问题严重性也有所认识,但是这些省市文件都有如下问题,就是不去解决债务认定问题,反而去大谈债务分担,属于本末倒置;第二,即使有最高院6个答复和讲话,有9省市高院文件,由于24条的预设推定共同债务立场和举证责任倒置立场,导致具体案件的办案法官依然机械司法,优先适用24条断案。


527人数据中,52.8%的举债方跑路或因各种原因缺席审判,完全无处质证,受害人举证难度极大。但是,现有针对被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涉案诉称债务用途推定的多项选择调查数据显示:45.7%的举债方赌博,债权系赌债,受害人却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被认可;27.7%的诉称债务为虚假债务或具有虚假诉讼特征;38.3%的诉称债务为举债方恶意挥霍,26.4%的诉称债务被举债方用于养“小三”、包“二奶”——即便如此,24条公益群的调查显示翻案率只有1.8%,再审立案难,申请调查取证难是普遍情况,能成功申请到调查令的十不足一,受害人的合法诉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司法救济渠道沦为“看上去很美”的纸面安慰。


45.1%的案件在一审结束后未上诉,访谈显示受害者或因法律知识不足,或因被故意缺席审判不知被起诉,或因无法支付高额诉讼费用被迫放弃;30.4%的案件二审败诉,而40%的案件正在再审、重申或申诉、抗诉已被驳回,23.5%的案件正在执行异议中或执行异议被驳回,司法救济途径就实际效果而言形同虚设。与此同时,77.8%的恶意举债方资不抵债或恶意逃债,导致“24条”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根本无从追偿。


其六:启动法定程序修正24条之前,如今的当务之急是什么?


在法定程序修正前,审判环节,呼吁判例抵制,建议最高院明确鼓励、提倡办案法官不能机械适用24条,务必审查债务是否真实,务必注意举证责任转化,务必考察是否存在举债合意,务必考察债务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执行环节,呼吁明确强制清偿顺序,必须优先强制执行举债方财产,呼吁慎重执行、停止执行,避免孤儿寡母受害人雪上加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得不到保障,尽量减轻不良社会影响,维护司法公正权威。


尤其要制止目前的各种执行乱象:跳过举债方直接执行非举债方财产;针对非举债方滥列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甚至滥用拘留,335位进入执行环节的受害人调查显示4.8%的受害人遭遇拘留;强行滥拍非举债方惟一住房甚至是婚前房产和车辆;滥扣非举债方工资,甚至不给受害人留下基本生活费、医疗费。


为何如此大声疾呼呢?因为根据24条公益群对335名受害者的执行状况统计结果显示:61.5%的受害者被(或即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53.7%的受害者离婚后个人工资被(或即将被)执行;48.1%受害者的婚内房产或车辆被查封或执行;20.9%的受害者个人婚前房产被查封或执行,甚至还有4.8%的受害者因为被莫名连带,在执行过程中遭遇拘留。在这里,荒诞的是:非举债一方对涉案诉称借款既无合意,又未受益,何来失信?73.8%的受害者在房产被执行、工资被冻结的境况下,依然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同时又无法得到前夫(妻)分毫抚养费,孤儿寡母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得不到保障。部分受害人自身或子女患病,苦于遭遇执行不得不中断治疗。


鉴于24条漏洞明显,当国家审判(执法)机关在审判(执法)过程中,明明已经发现现行法律法规有可能对无过失方造成严重影响的,审判和执行环节应当暂停,设立等待期。等待期内,应当对该法律条文进行听证(或其它方式),或者由有关机构再释法,最好针对该条文修正后再启动依法行政,避免催生更多制度性、群体性错案。


其七:24条存废之争的真正重点到底在哪里?


24条存废之争,实际上就是24条是否存在癌症性错误的法理之争,即24条是否存在合法性、正当性之争。现在主要是一批专业人士也未能深入了解24条错误。另外,一些批评24条的意见,没有抓到24条的真正错误所在,陈述存在漏洞,以致授人以柄。


24条的主要问题,从法理上说,当然就是王礼仁、马贤兴等为代表的一批司法实务专家和以李明舜、薛宁兰等为代表的一批法学研究学者,掰开揉碎说过无数遍的“三大错误”:以“婚姻关系”作为债务推定的根据或基础错误,无条件保护债权人的立法目的和范围错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如果从我们作为调查报告作者,接触大量受害人追踪访谈的角度来说,那就是:过度保护恶意债权,无限滥用家事代理,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冲击家庭伦理秩序,悖离初衷祸及无辜,破坏司法公正权威。


谈论24条,在罔顾“三大错误”成立的前提下,在罔顾催生无辜受害人众多的前提下,缺乏立法与司法最重要的正当性基础。对于存在错误明显、催生冤案众多的司法解释,推动废除与修订,是每一位现代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24条“维持派”事实上无法回答两个问题:其一,24条的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到底表现在哪些具体方面?其二,24条到底发挥哪些好的作用或效果?修改或废除24条后会造成哪些消极作用乃至严重后果?相反,呼吁废除24条,有王礼仁、李明舜等等专家分析的“三大错误”作为支撑,有24条公益群的调查数据显示的24条催生群体性错案佐证,完全可以理直气壮说出来。事实上24条公益群也正是基于此提出:重构夫妻债务规则,重新确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重新确立夫妻共同债务分担与清偿原则。


基本上,维持派和洗地党的对24条理解错误的观点,都在王礼仁法官总结的十个误区里:1、夫妻逃避债务的误区;2、债权人不能举证的误区;3、夫妻共同债务中一般夫妻债务与准夫妻债务认定标准的误区;4、夫妻内部追偿的误区;5、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与偿还夫妻债务的误区;6、夫妻借贷型家事代理与其他家事代理认定标准的误区;7、家事代理与非家事代理的误区;8、一方滥用家事代理权承担连带责任的误区;9、法定所得共有制与共同债务关系的误区(即逻辑连接错误);10、夫妻债务“内外有别论”的误区。于此不再赘述。


目前夫妻共同债务规则之所以陷入不公不义困境,主要是判断夫妻共同债务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错误,而其原因就在于脱离家事代理基本原理,没有正确区分夫妻行为的不同性质并由此产生的不同性质债务。当务之急是重构夫妻债务规则,更加科学地解决夫妻债务判断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问题,重新确立更加合理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重新确立更加合理的夫妻共同债务分担与清偿原则。


其八:修正24条,到底动了“谁的奶酪”?规范债权到底合不合理?


24条公益群的调查,呈现24条催生受害人众多的事实,呈现“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事实,呈现专家反对“24条”的公开论文意见,呈现各地司法工作者为求破解困局的实务操作选择,呈现对最高院答复的专家法学评论及其错误观点来源。基于此,我们呼吁修正24条。但是24条公益群依法依规呼吁公益修法以来,不仅遭遇高利贷者和网络水军的谩骂攻击,而且遭遇所谓理中客顾此失彼的指责,遭遇经营放贷公司的个别人大代表的曲解。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随之而来:修正24条,究竟是动了“谁的奶酪”?规范债权,真的会破坏市场交易秩序吗?债权人真的没有审慎注意义务吗?债权人举证,到底有没有可操作性?


关注债权规范多年的马贤兴,对这一系列问题都有深入思考,并给出明确的回答,其公开论文检索唾手可得。系统研究过夫妻债务重建规则的王礼仁,对区分不同情况分配举债人举证和债权人举证,也有详细阐述。于此均不再赘述。


概而言之,包括“24条”在内的一些法律性文件和司法裁判以法律的名义和国家强制力介入、保护一些实体上和形式上均不规范的债权,如不当债权、不慎债权、瑕疵债权、有争议债权,甚至非法债权、虚假债权,却对规范债权重视不足。司法保护的债权,仅限于规范债权即正当、合法债权,并应遵循风险与责任并举、权利与义务并存原则。


债权规范是债权保护的前提,债权人是债权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出借人对债权的发动掌握主动权和决定权,完全可以也应当在债的启动之前进行必要的风险考察和谨慎注意。规范债权有利于保护正常、合法的市场交易秩序,有利于矫正社会价值导向的重大失衡,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重塑司法权威。比起要求非举债人举证,举债人和债权人举证,不仅合理,而且可操作。


关于债权人的主动地位,其实无须条分缕析法理,援引日常经验逻辑即可。试问:现实生活中,夫妻合意的借贷关系成立时,明明希望举债人配偶担责却不要求其配偶签字画押的天真债权人,能有几人?


立法与司法,是国之重器,事关合法纳税人与遵纪守法公民的正当权益,本来就是公众议题,并非惟有专业人士才能掌握发表话语权的垄断领域。事实上,与其纸上谈兵,罔顾法理错误与实务“跑偏”,罔顾日常经验逻辑与公序良俗原则,听任24条在冲击家庭伦理秩序、催生无辜受害人、助长恶意债务和虚假诉讼与不规范债权之路上越走越远,不如,起而行之,踏踏实实讨论如何修正、推动尽快修正!这才是专业人士能够做好、也理应做好的。


其九:关于24条公益群的问卷调查,到底有没有信度与效度?


依托24条公益群联系的全国24条受害人群体,我们率先抛砖引玉推出问卷调查,归根结底是希望抛砖引玉,通过质的访谈与量的统计,引发社会公众对“24条”问题严重性、普遍性的认识,呼吁更多法律专业人士、社会各界力量加入到推动修正“24条”的公益事业中来。面向全国“24条”受害人群体设计的调查问卷,调查内容包括受害人性别、年龄、学历、所在地区、婚姻状况、子女情况、离婚前收入水平及工作性质、是否曾涉刑事或民事案件、配偶或前配偶现状、涉案标的、涉案数量、涉案借款用途、涉案借款利率、案件执行状况等内容,所有数据均由公开征集的“24条”受害人实名志愿者填写而来。实名填写问卷之后,我们也会对这些被调查者陆续展开后续的访谈追踪和案情登记表配套登记。


截至2016年12月18日,本调查问卷征集到636位“24条”受害人实名填写志愿者,经过剔除48名暂未涉案潜在受害者答卷及61份可能存疑答卷后,回收涉案有效答卷527份,分别来自2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目前暂缺甘肃、青海、西藏数据,该问卷填写数据仍在持续增长中)。


调查报告推出后,关于调查样本的取样代表性以及问卷数据的信度和效度问题,我们一直坚持做出公开的如实说明:由于此前并没有任何一项可供对比分析的数据,无论是可以作为分子还是可以作为分母的数据都没有,所以我们能做的只是针对受害人群,做尽可能大容量的现象学呈现。为破解无对比数据的问题,我们配套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力争尽量提供一些分母层面的宏观数据。但是事实上,核心数据特征值早在最早的46人时就初步显现出来,到我们为鼓励实名参与填写,自己带头实名站出来发布79人数据时,核心特征值就已相对稳定,然后是破百样本的106人数据和284人数据(从306份问卷里剔选而出),再到如今的527人数据(由636份回收问卷剔选而来)。事实上,伴随调查人数的增加,统计分析结果的整体分布变化不大,问卷调查的信度和效度确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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