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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资讯】兼论法律职业资格对自考生的限制!

2016-10-25 23:41| 发布者: 法考联盟| 查看: 1940| 评论: 0

摘要: 核心提示:“保全”这两个自我完成的动作必能倒逼出相当一批社会精英。但是,一辅导就完了,整个坠落了国民素质,助长了整个社会急功近利的属性。

前段时间北大陈瑞华教授《法院改革中的九大争议问题》一文,也算风糜网络。看了之后,让我想起了一个如同司法改革一般同样有点复杂的问题:自学考试。其实,我最初知道世界上有陈瑞华这位教授不是在什么学术性的论文、论坛或其它学术事项里,而是陈教授关于自考生的风波。不知真假,反正当时我在网上看到是在他眼里自考生真是不如人啊。也因此,引起了强烈反响。

  因为,我也是自考生。所以,关于自考生不行的论调自然也有些愤慨。不过,后来,我还是理解了陈教授。

  怎么理解的呢?就是直到今天,你在网上搜一下,各高校的自考班比比皆是。比如北京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招生,法律专业学制1.5年,学费5980元。比如山东大学法律专业自考班,每年学费3900元。而且,这些非统招的自考生,也可以住校,往往学校还发学生证,坐火车可以享受半价。

  说白了,就是以国家自学考试制度为依托,以辅导自考为名,办班办学,收学费。

  当无数“自考生”走进大学典堂,住着校舍,拿着学生证,交着学费,毕业后取得的却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文凭时,我的确认同了些陈教授,为什么?说好了自学呢,怎么跑学校去了?

  什么叫自学?《宪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既然国家鼓励自学成才,所以,我们才有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因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为自学成才的人准备的。

  “自学成才”懂吗?进学校,进班级,进校舍,拿学生证,听老师讲课,让老师辅导,这叫自学成才吗?这叫钻国家教育制度的空子!

  所以,陈教授鄙视你们,自然有道理!但是,事情并不是这么简单。既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作为一项教育制度的基本含义这么明白,为什么还有这么多高校热衷于办自学考试辅导班?

  为了助人为乐,因为自考生需要辅导,还是因为有市场,有利润,被钞票绑架了纯洁的灵魂?所以,如果这些自考生值得鄙视,那么,更应该被鄙视的还有陈教授的同类!

  这些年,你们一方面收着自考生的学费,肥着自己的腰包;另一方面,又呼吁着全日制的综合素养。尤为可喜的是,你们的呼吁有成效了,非全日制的法律本科将不能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且,在公务员招录条件里也看到很多的“全日制”、“全日制”、“全日制”…。

  是谁拒自考生于社会机会之外,又是谁砸了自学考试这块响当当的牌子?

  自考生就是统招落选,进学校、进班级、进校舍、拿学生证,听老师课,参加自学考试取得文凭的这些人吗?在自考的大军里有没有在整个自考期间从未参加过一个辅导班,从未脱产,从未听课,完全自学取得学历文凭的人?我们可曾知道有的自考生在车间加班到午夜12点多的情况下,还仍然完成当天的学习计划才入睡而不知疲倦?每天看多少页教材这样的学习计划那是雷打不动!白天照常上班,晚上挑灯夜战,坚持了多少个日日夜夜,一科一科的考,一门一门的过才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历!

  北京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称,“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共20余所大学也正式来函,明确表示承认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课程成绩和学历”。

  但是,我们似乎还是迎来了全日制一统天下的时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关于非全日制法本不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规定尤其让人痛心!这意味着无数自学考试取得法律本科的人,或许是多年的凤愿或梦想碎了。

  那么非全日制和全日制比,究竟差在哪儿?如果说自考生可以分为两大类的话,我以为那些在名牌大学上辅导班的自考生可以称之为准自考生。因为,他不是真正的自学成才。

  对于真正的自考生来讲,差在哪儿呢?如果真正的自学并成功取得了相关的学历证书,我以为这种人至少有两种东西:一、肯努力;二、有方法。没有人教导,没有人参考,但是能掌握一门专业知识,他一定有学习方法。自学考试身兼工作和生活的压力,能够持之以恒完成所有课程的学习,这种人一定有毅力,肯付出,肯努力。我相信正确的方法加足够的努力是我们成就任何事情的正确方法论。所以,真正的自考生值得肯定。

  与全日制相比,你可能认为他们缺少综合素养。我想知道什么是综合素养?有没有离开一个个具体素养的“综合素养”?如果有,是什么呢?所以,综合素养不过是多几种素养,或者是很多种素养的总和。那么,真正的自考生所修炼的专业知识是不是一种素养?这种素养敢不敢能不能与全日制相比?我相信真正的自考生在专业知识方面,没有问题。为什么?因为,无师自通的人和经人教导才具备了某种专业知识的人相比,前者对知识理解的深度往往是后者所不能攀比的。所以,我相信真正的自考生在专业知识方面的素养完全可以与全日制等同。

  那么,全日制的专业知识以外的全面素养你自考生有吗?其实,对于专业人士来讲,专业知识以外的知识那是更没有边界的事情。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样的法律职业打个比方,除了共同的现行法知识这一必备素养外,你说这一职业还应该具备什么素养?我只想说只要是你工作中用得上的,有益的任何素养都可以具备。这些素养的种类和划分恐怕难以历数吧?什么天文地理古今中外什么知识没有用,只能说明你没碰上什么事儿。只要你碰上了,这个素养就得有。那么,全日制就足以应对和适应职业生涯中的所有问题和需求吗?它就一定具备解决所有问题和需求所对应的全部素养吗?

  就当今高校的法学教育而论,笔者以为,远远不适应司法实务的要求。甚至在专业素养方面反而成为一种欠缺。全日制法科毕业生如果办不了案子,你以为他缺少什么素养?综合素养还是专业素养?如果说全日制有很好的综合素养,那么只能说缺少专业素养。如果专业素养都不够这样的“综合素养”你以为真的会很高级吗?

  所以,真正的自考生与全日制的综合素养比较恐怕很难产生有效的科学结论。但是,肯努力和能找到正确方法的“素养”只怕会让真正的自考生受用终生。某一方面具体素养的欠缺,他们肯努力并且沿着正确的方法去弥补。因此,具备自我学习能力的人,很难有什么真正的有用素养会形成其与他人之间的差别。更何况综合素养不综合素养关键是要看你能不能胜任工作和你所从事的职业。真正的自考生往往工作中都很突出,你可能归结为他们很努力,我说你还是不要再抛售所谓综合素养的谬论了吧!然而,很多教授都以为法科生在校期间应当培养的是什么综合素养,让我说你就是因为欠缺专业素养才很多时候败给了真正的自考生。

  可见,真正的自考生与全日制无论是专业素养还是综合素养均没有科学的准确的差距,那么准自考生呢?

  这个问题我更是想不明白了。同吃同住同睡同校,甚至同教授,最后专业课同及格,那么准自考生与全日制相比又差在哪儿呢?差在高考时的录取分数线?高考考得是语文、数学、英语、地理、生物、化学等,那么也就是说这些学科知识方面有差距?但是,大学以后,我们是靠专业吃饭的呀,我们的专业知识已经等同了。如果说基础学科方面的知识有差别,那么,这些知识足以让我们在专业领域有天壤之别吗?你上的小学,我也上;你上的初中,我也上;你读的高中,我也读。然后,你说不管怎么说,你就是差,就是有差距。那么,我想问一个问题,你的意思是不是说我们天生就有差距?你所说的综合素养是不是不可以具体为某一事一物,类似于气质、潜力那样的东西?如此,实在是高深莫测,我已经不想和你探讨了。但是,奉劝你不要掉进人种优劣的沉腐理论里。

  所以,准自考生可以称之为准统招生。既然招了,就准了吧。

  为什么我们会掉进全日制的陷井?因为我们对综合素养综合崇拜。如果我们不是过分的崇拜这个所谓的综合素养,我们完全有理由依据专业素养将自考生与全日制等同对待。

  但是,我们的教授包括陈教授这样知名的大教授在我看来,都已经种了全日制的毒了——在他看来,全日制就是高素质。好了,个人观点不再强调。我相信支持全日制等于高素质的大有人在。看法,往往因人而异。但是,我还是要补充一句,全日制所代表的综合素养未必就是能极大的促进和推动我们事业的素养。我相信正确的方法论是正确的具体方法加足够的努力。什么全日制非全日制,一个人的作为乃至支撑我们事业的很多人的作为,与此均没有多大关系!

  但是,如果非全日制不能参加国家司法资格考试,意味着他们无论如何努力也不能实现自己的梦想。因为,“方法”让社会给堵死了,没“法”了。我说过,成功是方法加足够的努力。社会不给你机会,你没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方法,再努力也白搭。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我以为,应当是成功基本上取决于社会个体自身努力的社会。也就是说只要社会个体足够努力,就可以成功,就可以自我实现,可以追梦,可以幸福的生活。这就要求社会和国家提供“方法”。国家和社会不能替代你的努力,但是可以为你创造机会,让你成功有“方”,这就是一个进步的社会。

  那么,构成了法律职业准入性事物的法律职业资格禁止非全日制,究竟是代表着这一职业的公共利益限制,还是社会不同类群体的利益分配?我以为它的实际状况要沦为后者。因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都要通过司法资格考试才能进入这一职业。有考试统一把关,然后,如果说通过了考试的非全日制仍然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威胁,我以为实在是谬了。所以,它实际代表的只能是后者。如果欠缺公共利益的考虑,却造成了不同类群体机会上的不平等,我只能说有点儿不对了。

  所以,自考生应当与全日制等同。像司法资格、公务员考试之类的社会机会,应当公平分配给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不宜搞差别待遇。实际上,国务院国发[1998]16号文件早有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待遇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同等对待。如果全日制法律本科可以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而非全日制不能,这还算不算同等对待?这就是第一层次的问题。

  第二、既然自考顾名思义就是自学考试,那么,应当取缔各高等院校的任何形式的自考辅导班。自今以后,凡是举办自考辅导班的院校,学费一律没收,学班强制解散。

  这样自学考试的品牌有望重新树立起来。当自考有了品牌以后,就会有人认可它的素养,那些差别的制度自然也就会减少。

  这一事物的存在已经影响到国家大政方针的决策。准自考生实际上已经很不像自学考试了。如果我们基于准自考生的大量存在而限制自考生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那么,必然累及社会上诸多真正的自考生。如果我们照顾社会上真正的自考生,而对自考学历不做任何限制,必然助长全日制自考生这种异类。实际上,要么参加统考成为统招生,要么自学成为自考生,本来界线很清晰,逻辑很严谨,也较为公平合理。但是,偏偏有人善于搞五花八门,名其曰全日制自考生。因此,自考生不如人是怎么炼就的?笔者以为,需要首先从取缔各高校的自考辅导班说起。

  就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而论,限制非全日制显然不合适,但是这一政策的出台也的确有社会原因,我们也能看到大量准自考生的存在对这一问题的决策造成了相当复杂的影响。如果社会上只有真正的自考生,我相信依据国务院关于同等对待的规定,一般我们是不会限制非全日制法律本科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因此,这样的事物从它产生那一天起,就意味着社会问题的复杂性。

  今天,我们限制非全日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其初衷仍然非常简单,那就是我们希望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所代表的是一个高素质的群体。但是,这种限制全日制的措施的确不能说完全正确。笔者未搜寻到最新数据,从腾讯教育一则旧新闻了解到:截止到2006年10月10日,全国在籍自考生已达2700万,每40人中就有一个自考生。所以,非全日制的自考生符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取得条件,我想不应该是个小问题。

  基于提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这一群体的高素质考虑,与其限制非全日制自考生这样的措施,不如取缔高等院校自考班这样的措施更有意义,而且,一并应该取消的还有司法资格考试辅导班。

  这两种辅导表面上是帮助人提高素质,实际上都是帮助人的素质没有那么高。它所造成的社会问题都很复杂,几乎没有补救措施。比如某准自考生,凭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本科学历,参加公务员考试被某法院录用为公务员。如果我们现在开始不承认全日制自考生,这样的公务员怎么办?通过员额制入额条件限制?但是,与真正的自考生怎么区分?恐怕很多现实问题无法解决。只能是生米成熟饭,就这样吧。因此,我们应当从最根本的地方打掉各高等院校的自考辅导班,纯粹自考这一事物就不会有后面这些复杂问题了。这样一来,作为真正的自考生,他只要能一门一门的考过,基本上就行。所以,这两种辅导均应取消,它所代表的社会问题非常复杂几近没有补救办法。

  我们再简单想一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什么义务教育阶段的教材都需要国家审核,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我们这么重视的制度却允许社会办学自出教材自定教学方案?

  因此,以各高校为依托的各司法资格考试辅导班应当一并取消。教材和辅导用书如果出必须经司法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所以,“保全”这两个自我完成的动作必能倒逼出相当一批社会精英。但是,一辅导就完了,整个坠落了国民素质,助长了整个社会急功近利的属性。

  综上,自学考试就应当是“自学”,其基本劣根是由各高等院校自考辅导班造就的。虽然有一定问题,但是也不能列入法律职业资格取得的限制性条件。这一社会问题的解决应当从取消各自考辅导班说起。增加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或取得的含金量,应当考虑进一步取消各司考辅导班这样的素质倒逼机制!如此以来,我们有可能保证了未来相当数量的法律精英,这正符合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改革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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