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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改革相关问题一问一答

2017-1-20 20:15| 发布者: 法考联盟| 查看: 2054|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原创作者: 锅包菲该文章转自: 法律考试中心导读:末代司考的消息一出,锅包知道你们很方,锅包自己也很方,因为看到大波僵尸...哦不,大波考生来问究竟什么情况的时候,锅包心里也是懵逼的,所以今天锅包就大家关注 ...

原创作者: 锅包菲

该文章转自: 法律考试中心

导读:末代司考的消息一出,锅包知道你们很方,锅包自己也很方,因为看到大波僵尸...哦不,大波考生来问究竟什么情况的时候,锅包心里也是懵逼的,所以今天锅包就大家关注的几个问题,锅包做一些“推测”。

司考改革疑问.png


这则1月14日的旧闻轰炸了司考朋友圈...记者在14日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获悉,2017年是国家司法考试的最后一年

在会上,司法部部长吴爱英指出,要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要做好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落实《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部署的各项任务,制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做好司法考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研究制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制度规范。要继续做好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记者了解到,2017年是国家司法考试的最后一年。会上,进一步强调了要推进考试安全体系建设,加强考试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考试工作管理水平。吴爱英指出,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以来,成效显著,选拔出一大批法律职业人才;2017年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工作任务很重,要为明年考试制度调整做好充分准备。(人民日报客户端魏哲哲)


锅包知道你们很方,锅包自己也很方,因为看到后台大波僵尸...哦不,大波考生来问究竟什么情况的时候,锅包心里也是懵逼的,所以今天锅包就大家关注的几个问题锅包做一些“推测”,大家听一耳朵~

以下内容来自于《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分析:↓↓

一、2017年考试有什么变化?

答曰:基本没啥,请大家安心备考

二、2017年以后哪些人可以报考?

答曰:

第一种: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第二种: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3年以上。

三、2017年后哪些人将不能再报考?

答曰:

第一种:非法本。

第二种:非全日制法本。

举个栗子:自考生、成教生等法本...

【解决方案】

第一种:

努力努力再努力:学位晋升。(如法律、法学硕士、法学博士)

第二种:

工作工作再工作: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等。

四、关于职业要求与“持证上岗”...

答曰:

第一类:“应当”持证。

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

(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等的范围仍然有待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二类:“可以”持证。

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五、考试内容会有哪些变化?

答曰:

1、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2、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

3、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察力度,目的是全面加强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职业道德。

4、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比重,目的是强化选拔实务人才。

六、未来司考考查方向不负责任预测

1、注重平时积累和法律思维养成。

2、会避开炙手可热的热点。考查次热点。

3、学科交叉,民法民诉、刑法刑诉,再加上职业道德和法理混杂进去都有可能。越来越注重综合能力。

4、注重各个学说观点的全面理解,全都要了解并理解运用。

5、注重全面。没有所谓的重点非重点,都是重点,只要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三大本)里有,那就会考,出现在主管题客观题里都正常。

七、2017年需要关注的试卷四

应注意:

1、文书题今年依然没有考。明年依然有可能性,毕竟统一新格式就要出了。

2、有学科交叉考查趋势,可能是改革大方向。因为案例考查本来就是改革重中之重,今年民法案例中有民诉,民诉案例里则考了司法职业道德(律师)。

3、没有所谓标准答案,注重观点的全部掌握,重点体现在刑法。刑法案例全都要求写出所有观点,你记不准记不清就拿不到好分数。

4、卷四不能靠死记硬背了,考生反映第一题和第七题两道大小论述,背诵的内容出现在材料里,需要你写的你可能并没有看过,可能考的是你完全没背过的点,所以注重平时积累和应变能力。

5、什么知识点都有可能出现在卷四。很多考生都没想到刑诉案例会考到涉外,但是他就考了。所以复习注重全面,司考从来就不是投机取巧。

6、手速。卷四题量大是传统,容易答不完。所以写字慢的真的练练。

八、《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现就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1、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终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养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意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遵循法治工作队伍行程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建设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2、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三)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四)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五)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制度。现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录取的考试方式,一年一考。根据国家法律职业从业要求,确定年度合格比例,现将有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由其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制度的设计、改革及合格标准的确定等项工作。

(六)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察力度,使法律职业道德成为法律职业人员入职的重要条件。考试以案例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比重。

(七)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组建权威的命题与考核专家队伍。加强题库、案例库建设,每年更新案例库,推进考试测评工作科学化、标准化、流程化。建立严格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安全体系,加强考场和保密标准化建设。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建成并使用集考报名、考务管理、监控指挥、资格证书管理、职前培训管理、诚信记录、信息公开等功能与一体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信息管理服务系统。

4、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八)建立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按照"统一标准、分系统实施"原则,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主管部门会同法治实务部门制定法律职业入职前培训的统一标准和相关规范,各相关部门按统一标准和规范分别实施培训。实行"先选后训"培训模式,培训合格者方可准予从事法律职业。落实"谁选谁训"责任,职前培训及培训考核由选任部门负责进行。法官、检察官职前培训时间为一年;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人员职前培训时间由政府选任部门根据时间需要确定;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职前培训方式及时间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自行确定。

(九)统一职前培训的内容和方式。

研究制定统一的职前培训规划,明确培训方式、内容、期限、教材、师资和考核标准。利用现有法律部门培训机构,分系统实施集中教学、岗位实习、综合训练等分阶段有侧重、统分结合的职前培训。集中教学阶段主要讲授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实务知识。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阶段,主要通过参与审判、检察、律师和公证等业务实践和辅助参与案件办理等,训练职业技能,提高参训人员实际工作能力。

(十)加强职前培训的组织保障。

成立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国职前培训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实施本系统职前培训工作。加强职前培训教学及实习基地建设。组织编写职前培训大纲,配套加强案例库建设。建立职前培训师资库。规范职前培训管理工作流程。职前培训相关档案、信息资料实行统一汇集管理。

5、完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十一)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推进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立法工作。制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职前培训工作规章和配套规范,提高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水平。

(十二)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

完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名册的公布和查询制度。对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违反考试规律、使用虚假证件报考、使用虚假证件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失信行为,及时公开曝光并惩处,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十三)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加强对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

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标准。对违反宪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的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实行告诫或暂停、吊销法律职业资格等惩戒制度。对被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及时依法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6、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

(十四)做好与原相关制度的衔接工作。

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在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后,继续有效。

(十五)选拔特殊法律人才。

对一些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但长期从事立法、法学研究的优秀法律人才,通晓国外法律或者某些特殊领域稀缺的杰出法律人才,通过相关程序,可以直接选拔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

(十六)区别对待新老人员。

在政府部门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工作且胜任现职务的,可继续从事现工作。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以后新进入上述岗位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

7、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提高思想认识。

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对于建设一支高素质法制工作队伍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该项制度顺利建立和有效实施。

(十八)明确部门责任。

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职前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步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进程,保证改革工作依法有序进行。落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经费等各项保证措施,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充实人员力量,提高工作保障水平。

(十九)协同推进相关改革。

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配套推进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紧密相关事项的改革。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与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公务员录用制度及法学教育制度的衔接。研究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与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的衔接机构,推广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简化或免予相应等级执法资格考试的做法。

(二十)强化宣传舆论引导。

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方面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阐明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积极作用。及时发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相关公告,引导考生和社会预期。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应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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