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有客户、朋友向我质疑:你怎么也为坏人辩护?看到电视上律师为坏人说话,真气人。 在中国,有些刑事辩护律师在国际国内法学界享有较高声誉,但同时也受到了不少非议。听到这种质疑后,我总是耐心地向他们进行解释、说明。后来,他们大都理解了律师,尊重律师为“坏人”辩护的工作。 要做好人,不做坏人。要支持好人,反对坏人。这是理所当然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哪些人是好人,哪些人是坏人,并没有一个截然的界限。好人也做过错事甚至是坏事,坏人也做过正确的事情或者说是好事,好人与坏人之间的角色是可以转换的。同样为人,好坏之分在于做事的区别。有人说律师与坏人打交道会变坏,我说任何人都可能变好,也可能变坏。古语讲“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试问:好人与坏人相近,是好人变坏了,还是坏人变好了呢?当大家都在远离坏人的时候,政法干警、律师以及他们的亲友与其多接触,多沟通,对其进行入情入理的规劝,恰恰有助于其弃恶从善,何乐而不为? 如同没有被抓进去的人未必是好人,被抓进去的人也未必就是坏人,那人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能确认有罪。如属冤假错案,律师当仗人间义,尽己所能帮其“沉冤昭雪”。对于有罪的,律师要依法阐明其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即使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律师也要履行职责,让其死得其所,让其亲友予以理解,让公民接受法制教育。 律师为坏人辩护,是在维护“坏人”的宪法权利。律师并非为坏人的“恶”辩护,而是为坏人的“人”辩护,或者说律师是为“人”进行辩护的,律师为坏人辩护恰恰是在为法制网上最细的一根线做加固工作。 刑事辩护律师,因为需要为所谓的坏人辩护而经常受到社会大众的非议,因此刑事辩护律师也常常需要承受很大的社会压力。有的时候,纵容“坏人”是法制的代价。 从某个案件上看,如果对于“坏人”的犯罪行为被纵容可以认为是“破坏”法制的话,那么从整个法制进程上看,这也正是维护了法制的尊严。在美国的辛普森涉嫌杀妻案中,辩护律师以警察制造假证为由否定对被告人的指控,法院最终判决辛普森无罪。即使辛普森真的杀了他的妻子,他被无罪释放确实是纵容了他的罪行,但是案件的意义在于,法院没有开警察违法取证的先河。因为如果纵容了警察可能会危害更多人的权利,破坏整个社会的法制,那样的结果可能比纵容一个人更加严重。 如果将中国的法律看作一个木桶,则木桶上最短的一块板就是人权,而人权木桶上最短的是刑事被告人的权利。刑事被告人在被宣判有罪之前,他们作为中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不容侵犯,而他们的合法权益需要律师来维护,他们需要律师帮助他们对抗强大的国家公权力和不公正的司法腐败。 艾伦·德肖微茨是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教授,也是美国最有名的刑事辩护律师之一。对于为什么要给坏人辩护?他的答案是: 1、一个公正的司法制度,不仅应该对好人有利,也应该对最坏的人有利。他坚信,美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在于,任何人都有权对强加于自己的控告提出异议。 2、有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政府就代表了正义,好像只要政府胜诉,就等于实现了正义。可是,大多数刑事案件,在对被告人的定罪中,政府都使用了非法的、侵犯公民权利的手段,来获取证据。这是不能够被接受的,因为“罪犯的逃之夭夭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尔姆斯语)”。 3、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允许有不同的声音。用好的言论同坏的言论做斗争,而不是限制那些言论。 在社会道德与职业道德之间,律师需要尽力和优先遵守的应当是职业道德,而不是社会道德。正如德肖微茨曾强调的那样:“即使我了解到有一天我为之辩护的委托人可能会再次出去杀人,我也不打算对帮助这些谋杀犯开脱罪责表示歉意,或感到内疚……我知道我会为受害者感到难过,但我不希望我会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悔,就象一个医生治好一个病人,这个人后来杀了一个无辜的人是一样的道理。”在中国现阶段,单靠律师的力量难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中国的法律人--公、检、法、律师应当联合起来,消除法律人之间的楚河汉界,形成法律人共同体,共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中国的司法正义做出贡献。 但愿人们不会再对律师为坏人辩护为坏人说话而大惊小怪甚至充满敌意,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公民明白:律师为刑事被告人进行辩护是自然而然、理所应当、不可或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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