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两则新闻引起我的注意。第一则,某楼盘一期业主因二期楼盘开盘价格降幅过高,聚众打砸开发商办公室,要求索赔差价。第二则,宁波某动物园内发生老虎咬人事件,原因是受害人为逃票从动物园外围墙翻入,进入老虎散养区,其后为救男子,特警开枪击毙老虎。 看到这两则新闻,吃瓜群众对业主和遇害男子大多持同情态度。房事是老百姓家中的大事,业主买入即深套,还不惨吗?而遇害男子陪家人逛动物园,为节约钱,自己翻墙入园,结果哪成想“饲虎成仁”,丢了性命,不管对错与否,结果令人惋惜。可是,这些看法流于表面,远远不够,本文欲从产权的角度对其进行解读。 产权制度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础,社会的昌明依靠科学稳定的产权制度。俗话说,有恒产者有恒心。产权确定和不受无谓侵扰,社会主体才能各司其职,有动力开展其他社会工作。于国家而言,保护产权为其要务。我国《宪法》第13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从根本上说,以上两则新闻反映的问题即为产权问题。第一则是业主认为自己的产权受到侵犯,第二则是动物园的产权受到侵犯。有意思的是,公众对二者的态度却截然不同。 稍微有一点经济常识的人都知道,在市场经济中,买卖自由,商品价格受供需关系的影响而有涨有跌,产权人应尊重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在第一则新闻里,如果在购房过程中,开发商采取了虚假宣传等手段,欺骗了购房者,导致业主支付了多余的房款,业主当然可以依照购房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差额。可是,如果仅仅因市场波动导致房价下降,购房者再去找开发商索赔就不合理了。退一步讲,即便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存在违规情形,业主认为自己的产权受到侵犯,这时应引入法律解决,轻则以民法定纷止争,重则借刑法维护权益,业主以聚众打砸的方式进行索赔不像是解决问题之道。 对他人产权的侵犯大多体现为对社会规则或契约的破坏,且往往伴随着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在第二则老虎伤人的新闻中,遇害男子翻墙入园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逃票更是直接侵犯了动物园的产权。有人提出动物园方存在管理上的漏洞,应当对男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这种提法能否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尚且值得商榷,但是男子的行为造成大批特警赶到现场、动物园方疏散游客、一只老虎被击毙等后果,这些公共资源的浪费和动物园方的损失由谁来承担?是非对错等价值判断背后往往有而且应当有利益的考量。 透过这两则新闻,最让我们感到可怕或者寒心的在于,公众对产权制度所表现出的漠视。对于个人产权的保护,即使无理也要取闹。而对于动物园这类法人产权的保护,即便有理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产权保护的区别对待,并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建国以来,我国长期以公有制经济为国民经济的主要形态,公民个人大量拥有私人财产也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民众对于产权保护的观念原本就不如英美等国家深厚,此类新闻本是以启民智的好机会,结果讨论又往往落入道德说教的桎梏,集体狂欢之后,公共事件仍然停留在事件层面。在我国,产权观念的普及和养成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文/唐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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