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章转自: 刑事实务 导读:判断是否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核心要看其经营行为的违法性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程度,即要从其社会危害性认定其行为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1)所从事的经营行为是否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是否引发社会不稳定?(3)是否破坏正常的经营秩序?(4)是否会促使更多的人效仿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2月17日上午9点,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依法撤销“王力军收购玉米获罪案”原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庭审中,公诉方表示,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行为不具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且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辩护人提出,王力军无证照收购玉米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不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也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应宣告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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