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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搞定刑事诉讼期间

2017-5-10 09:43| 发布者: 法考联盟| 查看: 1329| 评论: 0|原作者: 向高甲|来自: 网络

摘要: 原创作者: 向高甲该文章转自: 向高甲陪你过司考一、辩护与代理(一)委托辩护人的时间:1、公诉案件——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2、自诉案件——随时可以委托辩护人。(二)公检法告知辩护权 ...

原创作者: 向高甲

该文章转自: 向高甲陪你过司考


一、辩护与代理

(一)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1、公诉案件——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2、自诉案件——随时可以委托辩护人。

(二)公检法告知辩护权的时间:

1、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三)辩护权的行使时间:

1、辩护人提供帮助——侦查期间可以行使

2、辩护人的阅卷权——自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

3、辩护人的会见权——侦查阶段可以会见,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4、辩护人核实证据——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四)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

1、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委托代理人(区别辩护人);

2、自诉案件——随时可以委托代理人。

二、强制措施的期间

(一)传唤、拘传:

1、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2、被取保候审的人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指定居所监视的,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

3、指定居所监视的,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4、指定居所监视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四)刑事拘留:

1、公安侦查的案件的拘留期限

(1)一般不超过10日;(公安3天内报检察院批捕+检察院7天内批捕)

(2)案情重大、复杂的不得超过14日;(公安7天内报检察院批捕+检察院7天内批捕)

(3)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超过37日。(30+7)

2、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拘留期限

(1)一般14日;(侦查部门7天内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上一级检察院7天内决定)

(2)特殊17日。(侦查部门7天内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特殊情况上一级检察院10天内决定)

3、刑事拘留中的几个24小时

(1)拘留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后,应当24小时内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

(2)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3)办案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五)逮捕:

1、批捕的期限

(1)已拘留——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2)未拘留——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2、逮捕中的几个24小时

(1)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三、附带民事诉讼

(一)提起期间

1、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2、第一审期间未提起民事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3、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二)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在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15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三)委托代理人的时间

1、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2、自诉案件——随时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四、立 案

(一)控告人对公安不立案的救济

1、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2、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二)检察院对公安的立案监督

1、应立案而不立案的: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在收到通知书的 7 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 15 日内决定立案。

2、不应立案却立案的: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书的 7 日内说明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撤销案件书》后,应当立即撤销案件。

3、后续跟踪监督: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或通知撤销案件书超过15日不予立案或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检察院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三)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救济

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要求同级检察院复议,检察院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 7 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接受检察院复议决定可以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上级检察院应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 15 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六、侦 查

(一)侦查羁押的期间

1、一般不超过2个月。

(1)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的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3)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考点提示】此处的侦查羁押期限总结为一个公式:2+1+2+2+X

(二)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期间

对扣押、冻结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原邮电机关。

(三)补充侦查的期限与次数

1、审查起诉阶段——补侦期限每次1个月,以2次为限。

2、法院审判阶段——补侦期限每次1个月,以2次为限。

(四)技术侦查期间

批准技术侦查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七、审查起诉期限

(一)审查起诉期间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二)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间

1、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被不起诉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酌定不起诉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限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八、一审程序

(一)庭前审查

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都应当受理,...........如果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材料的,法院可以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补送。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二)庭前活动

1、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2、开庭5日前,通知当事人、法代、辩护人、诉代在开庭5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

3、开庭3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将传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三)一审审理期限

1、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

2、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3、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 一(交、集、流、广)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考点提示】一审的审理期限总结为:2+1+3+X

(四)宣判

1、当庭宣判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公诉机关。

2、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公诉机关,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五)简易程序审理期限

1、3年以下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2、3年以上的案件,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六)自诉案件的审限

1、未羁押: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

2、已羁押: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的,审理期限与公诉案件的相同(2+1+3+X)。

九、二审程序

(一)上诉抗诉提起期限:

1、判决: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 10 日;

2、裁定: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 5 日 。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权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4、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

(二)检察院阅卷期限

二审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查阅完毕。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三)二审审限

1、二审法院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

2、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交、集、流、广)情 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最高人民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考点提示】二审审理期限总结为:2+2+X;

(四)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的期限

一审不上诉、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 3 日内报请上一级法院复核。上一级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院核准;

(五)死刑(立即)复核程序的期限

1、不上诉的——上诉期满10日内报请高院复核。高院同意的,报请最高院核准;

【考点提示】上级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上诉的——应当按二审程序审理。 高院二审裁定维持,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院核准; 高院二审改判非死刑,二审终审生效。

十、审监程序

(一)提出申诉时间

1、申诉人最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的申诉。

【陷阱点拨】超过2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受理: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②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未受理的;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2、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二)再审审限

应当在作出提审、 再审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审结, 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 6 个月。

十一、执行程序

(一)死刑立即执行

1、原一审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 7 日内交付执行。

2、交付执行 3 日前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二)交付执行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三)减刑、假释的审理

1、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和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

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及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四)减刑、假释的监督

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意 见。 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 1 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五)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十一、强制医疗程序


(一)检察院的审查

检察院接到公安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30 日内作出是否提出申请的决定。 发现公安应当启动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在7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 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启动程序。

(二)法院的审理

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

(三)检察院的监督

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20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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