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头问题总结 1、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4、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复议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或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5、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6、诉讼中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7、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8、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委员会记入笔录 9、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二、收费问题总结 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4、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5、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6、行政复议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7、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8、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鉴定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9、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10、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11、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三、身份问题总结 1、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4、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5、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6、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7、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8、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9、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10、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1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视为总结 1、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2、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3、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书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6、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7、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8、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二)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三)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10、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11、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12、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对方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在质证中明确表示承认的,对方无需举证;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员询问并释明法律后果后,其仍不作明确表示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委托代理人参加质证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承认视为被代理人的承认,但参加质证的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当场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代理人超出代理权限范围的承认,参加质证的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当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被代理人的承认。 13、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质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质证的,视为放弃质证,赔偿委员会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和对方意见认定案件事实。 14、有证据证明赔偿义务机关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就待证事实作出有利于赔偿请求人的推定。 15、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质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质证的,视为放弃质证,赔偿委员会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和对方意见认定案件事实。 五、签名盖章总结 1、政府和法院盖章 (1)行政处分决定书 (2)国务院部门、地方政府反馈的对行政法规的书面意见,加盖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办公厅(室)印章 (3)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4)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行政许可证件 (6)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7)行政复议决定书 (8)政复议调解书 (9)再审裁定 (10)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11)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12)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2、执法人员盖章 (1)当场处罚 (2)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3)治安管理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治安管理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治安管理处罚扣押的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6)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笔录 (7)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8)现场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9)审判人员应当制作勘验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 3、当事人和其他人签字或盖章 (1)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2)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3)治安管理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治安管理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治安管理处罚扣押的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6)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 (7)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8)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9)诉讼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10)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11)证人证言应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12)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13)现场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14)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15)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16)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17)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18)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六、人数(2人)问题总结 1、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2、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4、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5、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6、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7、行政许可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8、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行政处罚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9、行政强制措施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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