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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人生】张明楷《刑法的私塾》案例讲解"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

2020-7-18 01:51| 发布者: fakaounion| 查看: 3031| 评论: 0

摘要: 引言:《刑法的私塾》张明楷老师在指导学生时,每个周末都会精选刑法当中的疑难案例与学生讨论,通过对案例的讨论,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本书即为近几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周末刑法讨论会”的内容实录 ...

张明楷案例讲解"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


 来源 | 张明楷的《刑法的私塾》原文

编辑:法端君       图片:来源网络


引言:《刑法的私塾》张明楷老师在指导学生时,每个周末都会精选刑法当中的疑难案例与学生讨论,通过对案例的讨论,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本书即为近几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周末刑法讨论会”的内容实录合集。全书采用对话体的形式,原汁原味地真实回放刑法讨论会的现场,阅读本书如同亲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的讨论会,跟着张明楷老师一起学刑法,学习庖丁解牛般地剖析和处理疑难案例,以下内容是关于“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节选。


张明楷:西班牙教授举的十个案例已经全部讨论完了。我再给你们举一个案例吧。行为人本来仅想伤害被害人,将被害人打昏后,行为人误以为打死了被害人,为了毁灭罪证,行为人将被害人拖到水沟里,结果经尸体检验被害人是被淹死的。按照因果关系或者客观归责理论,该如何处理这个案件?


学生:在这个案子中,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伤害行为之间又介入了其他行为,似乎可以阻却行为人之前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张明楷:那这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吗?


学生:我觉得肯定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行为人在伤害被害人时,也没有杀人的故意,后来又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了,也不存在杀人的故意,所以他始终没有杀人的故意。在行为人实施完伤害行为而误以为被害人死亡以后,也不存在伤害的故意。


张明楷:虽然行为人在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之后,就不可能有杀害或者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但是故意伤害致死中,死亡结果也完全是可以出于过失的。在这种情况下,显然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是存在过失的。


学生:在行为人实施故意杀人罪的过程中,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流程并不重要。也就是说,在这个案件中,如果行为人一开始就想杀死被害人,在将被害人打晕之后误以为被害人死亡,在对被害人毁尸灭迹的过程中真正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肯定还是要定故意杀人罪的。但在伤害罪中,因果关系的流程还是很重要的,也就是说,死亡结果到底由伤害行为引起,还是由事后的其他行为引起会影响到因果关系的成立。


张明楷:为什么在故意伤害罪中,事实上的因果流程就变得不重要了呢?


学生:因为在故意伤害罪中出现的死亡结果,是在行为人意料之外的结果,行为人要对这个结果负责的话,就必须注重因果流程到底是怎样的。


张明楷:你是不是这个意思:在行为人一开始就是故意杀人的时候,这里的错误就是因果关系的错误;在行为人只是想伤害的时候,这里的错误就不叫因果关系的错误了。


学生:具体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我还没有理得很有条理。但我觉得,在行为人之前就是要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况下,虽然因果流程没有按照他的预设进行,但出现死亡结果的时候,行为人都会认为自己已经杀死了这个人;但在行为人只有伤害故意的情况下,就不是这样了,行为人会认为是自已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


张明楷:但故意伤害致死中,行为人的确仅需要对被害人死亡有过失就可以了呀!否认故意伤害致死有很多理由。比如说,死亡结果不是由基本行为造成的,因为结果加重犯中的结果,是基本行为直接造成的。现在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将这样的行为定两个罪与事前的故意的情况下定—个罪的做法协不协调?在行为人一开始就有杀人故意的情况下,最终的结果就归责于之前的杀人行为;那么,在行为人—开始没有杀人故意,仅有伤害故意的情况下,最终的结果为何不能归责于之前的行为?


学生:或许我们现在更需要探讨的是,在事前的故意的情况下,也就是您刚才说的第一种情况下,最终的死亡结果能不能归责于之前的行为。


张明楷:在事前的故意的情况下,是需要肯定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否则会定两个罪,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在行为人之前具有伤害故意,后误以为打死了被害人,为隐藏尸体等实施的后续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也应该认定为死亡结果与之前的伤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因为,如果将毁尸灭迹等后续行为当作因果关系发展中的介入因素来看的话,这样的介入因素具有通常性;或者说,不能认为这样的介入行为十分的异常,而因此否定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这样的行为还是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学生:在您说的第二种情况下,我觉得还是可以认为介入因素是异常的。


张明楷:我认为并不异常。重伤害的行为往往会导致被害人晕厥等现象。一般人也很容易联系到之前的重伤行为,误认为处于晕厥状态的被害人已经死亡,然后实施~系列的毁尸灭迹的行为。


学生: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具有伤害故意且打伤人时,怎么可能去毁尸灭迹呢?所以,我还是觉得这种情况很异常。


张明楷:我一再强调的是,在被告人误以为自己的伤害行为已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埋尸体这个行为不异常,依照客观归责的理论,如果第二个行为处于第一个行为客观可归责的范围内,就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客观归责的可能范围之外,就成立杀人未遂。我是想通过将刚才的两种情况对比来说明,如果在事前的故意的情况下,结果是可以归责于之前的杀人行为的;那么在后-种情况下,死亡结果同样可以归责于之前的伤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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