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晚上,与朋友讨论《中国土地制度史》阅读心得,讲到了“所有”与“所用”的微妙关系。联想到当下,一边是中央不断出台政策竭力保障民营经济、平等保护产权,一边是我们总能在一些个案中看到一些地方一些执法单位顽固地我行我素说抓就抓、想罚就罚甚至送人入监。就算法律政策确认或赋予了你某种权利,你立马就会发现某些人任性的权力横亘在你面前。 权利( right)与权力(power)的关系就是这样。当然,不能完全把问题归结于个人的素质,甚至也不能说它就是个体制问题。权利本身具有内在的矛盾,它的复杂程度远超想象,绝不像有的公知或民粹理解得那样简单。比如土地,它既是资产,又是资源。作为资产,产权必须明确,就是总得明确权利归属,而权利归属并不意味着我只能用自己的东西。物权岂止自物权,还有他物权。无论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又都可以通过使用权、承包权的设计量化给个人所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是抽象的规则概念,所用是具体的行为事实。个人的所用在事实上缓解了所有制在教条上的呆板僵硬。但是,正因为如此,国家的用途管制同样可以通过对用途的限制削弱甚至消解集体或个人的所有权。比如,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虽可发包给个人所用,但农民只能用于种田而不得用于开发房产,即使宅基地也只能一户一宅且不可跨村转卖,农民集体所有权不敌国家管制权。又如,城市的房屋所有权,虽个人所有,但通过税收增加、数量管制限制交易,使所有权贬值或不能实现。这种用途限制或者交易管制,使得所有权被压缩了,这就是所有权弹力性的另外一面。所谓物权弹力性是对所有权伸缩性特征的一种形象化描述:所有权是权能完整而又有弹性的权利。从完整性角度看,所有权权能虽可分离但只是暂时的,正如气球虽被压扁但一旦松手即刻恢复圆满一样,分离出去的权能最终都要回复到所有权中来,使所有权恢复其原来的圆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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