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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彩礼“逃跑新娘”:女检察官眼中的“类诈骗”

2017-1-4 11:00| 发布者: 法考联盟| 查看: 1831|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我的家乡就在“天价彩礼”盛行的农村,村里九零后男女比例差别高达5:1,以1993年出生的人口为例,男孩13人,女孩2人,“一女多订”、“逃跑新娘”等等屡见不鲜,每年因此发财的人不少,被骗家破的更多。这也是农村 ...
我的家乡就在“天价彩礼”盛行的农村,村里九零后男女比例差别高达5:1,以1993年出生的人口为例,男孩13人,女孩2人,“一女多订”、“逃跑新娘”等等屡见不鲜,每年因此发财的人不少,被骗家破的更多。这也是农村“天价彩礼”飓风刮过的一个小小缩影吧。

 值得强调的是:本文所讨论的是恶意骗取彩礼的行为,并不包括站在自由恋爱的角度上谈论“戒指是否要返还”的问题。

01


陕西彬县永乐镇刘家川村的小伙刘永珍为了结婚借高利贷二十万做彩礼,可是仅仅三天后,新娘就不辞而别了。如今,三年多过去了,他既没能找回,也没能要回彩礼。


“妻子”计星老家所在的村子离刘永珍家不远。2013年农历二月,计星与刘永珍相亲后不久举办了婚礼。“为了这场婚礼,一共花了20万,礼钱是85800元,三金2万块钱,见面礼3万,酒席6万元”。  

然而,就在婚礼举办后的第三天,新娘就不辞而别了。


万般无奈,刘永珍一纸讼状将对方告上法庭。彬县人民法院因被告计星经法庭传唤未到庭,最终依法缺席判决:女方返还彩礼人民币八万元,还有陪婚钱一万两千元,一共九万多。


如今事情已经过去三年了,由于一直没有计星的下落,刘永珍空有法院判决却一分钱未能追回。之后,刘永珍的大妹妹出嫁彩礼基本全部用来偿还家中债务,小妹妹因此早早退学打工,而刘永珍本人则因为此事压力过大多次患病。一个携天价彩礼逃跑的“新娘”、一场有预谋的婚礼“诈骗”,其带来的灾难,需要几个农村家庭共同来买单,甚至改写了几个年轻人的一生,即使如此,刘永珍家如今还负债八万多元。  


然而,对于刘家人来说,比负债累累更可悲的是,刘永珍从此成了有婚史的“前科男”,在男女比例本就悬殊的农村,难再婚和无后大不孝的双重思想压力下,一家人的境况可想而知。而讽刺的是,在供需的刚性条件下,女方却完全不受影响,媒人仍然踏破门槛帮其挑选下家。


02



如今,天价彩礼过于频繁的登上热搜榜实在“有辱”了新闻的“新颖性”。年关将至,依照惯例,农村婚嫁又将迎来高峰期,天价彩礼此起彼伏也在情势之中。那么,那些吃人不吐骨头的天价彩礼账单到底怎么定价的呢?其实刨除血腥的内涵,他们却有着诗一般的名字:


►  “三斤三两”     在山东省、河南、河北一带,其中一种付彩礼的方式是用秤称,即称出重量为三斤三两的百元纸币作为彩礼钱。通常情况下,“三斤三两”合计新钞大约十三万,因旧钞略重合计大约十二万。

►  “万紫千红一片绿”     这个诗句一样的名字大约需要十六七万来堆砌。“万紫”是指一万张紫色的五元纸币,“千红”就是一千张红色的百元大钞,“一片绿”则意为绿色的五十元纸币看着给。

►  “一动不动”     “一动”就是一台车,“不动”就是一栋房子。


也许有人要被这有创意的聘礼单砸晕了,先别晕,还没说完。无论是“三斤三两”,还是“万紫千红一片绿”,都仅仅是“彩礼钱”的低配版,另外,“三金钱”、“衣服钱”、“见面礼”、“烟酒礼”、“改口费”等等作为基础标配至少还需要四五万。而最关键的是,所有这些都只是双方订婚的表示而已,要结婚男方至少还需要“婚纱照”、婚宴费和“一动不动”的产业。


上面这些简单概括就是:娶媳妇=20万+的彩礼+车子+房子。这对于普普通通的农民来说实在堪称是“生命不能承受之重”,“一个儿子娶媳妇,全家辛苦一辈子”也成为一般普通农民家庭最真实的写照。


03



天价彩礼之所以能够横行于农村江湖尤其是贫困地区原因十分简单:一方面是出生人口结构即男女比例失调严重,加之人口流动造成的农村女性短缺尤为明显;另一方面是受社会氛围和彩礼文化的影响,彩礼的价值被贴上尊严和地位的标签。当然,更深层次的原因可以表述为: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城市化进程的附加产物。  


无论是哪一方面的原因,至少可以肯定:在一个可以预期的时间段内,农村地区娶媳妇难、彩礼高这个题还看不到有反转的趋势,相反,短期内只会越来越严重。


在这样的利好形势下,有姑娘的农村父母很容易走上“卖女赚钱”的道路。于是乎,“赖嫁新娘”或者“落跑新娘”的“类诈骗”案件越来越多。然而,遗憾的是,法律在本应解决问题的时候却背叛了正义,充当了“类诈骗”分子的帮凶


04


是法律在为欺诈彩礼行为做“帮凶”,是法律在当“类诈骗”分子的保护伞,是法律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纵容类似案件的越演越烈!


在解释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说说天价彩礼的“类诈骗”概念,在刑法上,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行为。天价彩礼的“类诈骗”案件是指那些明明以非法占有彩礼为目的,客观上却真实的实施了与对方订婚结婚的方法并使被害人做出了处分财产的行为。与正常婚嫁不同的是,“类诈骗”分子的订婚结婚只是其骗取彩礼的手段。


我曾经亲自处理过这样一起“类诈骗”案件,男女双方订婚后男方将含十几万彩礼钱的银行卡交于女方,买了三金等物品,收了“叩头礼”等几万元,在婚礼上,女方父母煞有介事拿出那张银行卡对众宾朋说:“这就是嫁妆。”婚后女方坚决拒绝同房且不久便逃跑并提出离婚,直到此时,男方才发现那张所谓的含有彩礼钱的“嫁妆”不过一张空卡,后经多方查询获知,那笔彩礼钱很早便转移到了女孩尚在读初中的弟弟卡上,而女孩的父母名下均有多张银行卡却基本为空。


如这类案件实质上已构成了诈骗罪,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出于对中国传统婚姻习俗的认可和尊重,且“类诈骗”行为与正常取消婚约的形式相同,造成了无论是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是客观要件“欺诈行为”均十分难以认定,所以根据刑法无罪推定的原则,只能通过民事途径处理,在此,笔者将此类案件称之为“类诈骗”案件。


05


针对这些“类诈骗”案件,法律的“为虎作伥”是怎样体现的呢?


法律的“滞后性”为“类诈骗”分子提供了坚实后盾。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说:“民法典一旦制定出来就落后了。”


1980年的《婚姻法》于当时来说是先进的,而36年后的今天,在天价彩礼盛行的鲁西北地区一个基层法院,每年受理彩礼纠纷案件已占婚姻纠纷案件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在一个几十万人口的小县城,每年受理彩礼返还类案件便多达几百件。然而,《婚姻法》中关于彩礼问题的规定却是完全空白的,不得不说,法律的滞后性也直接造成侵权人的“有恃无恐”。


当然,司法解释作为弥补法律滞后性的重要手段在这里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但是遗憾的是,这个2003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已经过时了!


彩礼其实源于古代“聘礼”,而 “下聘礼”除了表示男方的诚意外,同时也是一种预约占有的意思:“你收了我家的聘礼,就是我家的人”,所以电视剧里常常有被卖的女儿哭喊“为什么要收人家聘礼”或者“快快把聘礼退回去”。即使在今天的道德标准里,彩礼与婚嫁仍是一体的,退婚退礼才更被人民认可。


然而,第十条的意思却是:彩礼一般不返还,返还需要是三个情形之一。这明显是偏向了保护女方利益的,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为何会故意偏颇呢?因为无论法律还是司法解释,其最初设立是以公平正义为目的,而2003年颁布这一解释时,男女比例相差不大,农村彩礼数额较小,婚姻观念相对保守,这些因素都使得女方被退婚或者离婚后容易成为最大的受害者。而彩礼上“偏袒”女方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女方利益,减少退婚、离婚事件发生,进而促进社会和谐。


然而时过境迁,短短十几年之后的今天,男女比例在有些地区的农村竟达到了六比一的悬殊,彩礼也水涨船高到令人咋舌的地步,加之婚姻观念的改变使得曾经“难再嫁”的市场因“供不应求”完全翻转为“难再娶”,之前为了保护女方设立的返还条款今天却成了“骗钱”的保护伞,法律因为新问题的出现已经“滞后”了。


更不用说在第十条的偏见精神引领下,其存在的三个问题也更加突出了:不属于三种情形之一怎么办?共同生活如何定义?应予支持是支持全部还是部分?其不公平性在刘永珍案判决中可见一斑。


法律的“空白格”为“类诈骗”提供了利润空间。解释(二)第十条虽然对彩礼纠纷给出了指向性意见,但是对于“彩礼”这个最关键主体却没有明确规定!


这样明显的“空白格”也直接为“类诈骗”分子提供了利润空间。比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彩礼”的定义,于是司法实践中便默认了司法解释中出现的“彩礼”等同于老百姓口中的彩礼。而事实上,老百姓口中的彩礼仅仅指订婚礼金,而与此相关的“见面礼”“烟酒礼”“衣服钱”等等数目不菲的相关礼钱却不算彩礼钱。这在刘永珍案中可见一斑,刘永珍花费的20万彩礼钱中有高达5万元的三金钱和见面礼在判决中并未得到法院支持。这也就意味着,即使订婚未结婚,依照解释(二)第一款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况,“类诈骗”分子仍有相当大的必赢利润空间可赚!


那么,对于“类诈骗”分子来说,这是一个简单快捷无成本且百发百赚的买卖,这样的好事选择视而不见岂不是违背人性么?


法律的“懦弱”为“类诈骗”张开了纵容的双臂。我国的现行民法中鲜有惩罚性规定,比如,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拒不还款,法律对债权人的义务要求是提供足够证据,且判决通常仅支持欠款及银行利息。那么,债权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又该如何计算呢?而债务人故意拖欠拒不返还的行为又该如何惩罚呢?法律并没有规定。这对债权人显然是十分不公平的,对恶意债务人无疑是一种默认的纵容。因为对债务人来说:债权人负有证据义务和时间成本便可能不起诉,即使起诉也不一定有足够证据,即使有证据也不一定胜诉,即使胜诉也不过是还原本应还的钱而已,在那么多“有利可图”的纵容机会面前,我为什么还要积极还钱?


同理,在彩礼纠纷上亦是如此,在女方市场的形势和“剔牙稀,构耳聋,不打官司不受穷”的思想束缚下,男方起诉意味着娶妻会更难,况且起诉不一定能胜诉,胜诉也不过是彩礼的一部分,即使一部分也不一定能执行,那么,我为什么不骗这不菲的一笔钱呢?


当法律对挑战规则公然违背社会秩序的行为选择隐藏惩罚功能时的时候,它的懦弱纵容必然会导致社会公平的倾斜。


曾与基层法官们聊天,我问他们:“动辄几十万的彩礼被‘骗走’,动辄几万元的酒席由男方全担,在今天这个男方一旦离婚大多面临穷光棍一生的社会现实下,这符合公平正义吗?”他们十分冷静的回答我:“不公平,但是大家都是这么判的!这是惯例。


当该做法在不断重复使用时,意味着“不公平”已经被规则化、制度化,成为替代公平裁决的有效工具。这种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历久弥新而常盛不衰。


人民常常津津乐道于约翰·马歇尔一个案子奠定了司法权威的真正确立,在我看来,他更多的是维护了法律和法律人应有的尊严罢了!当法律不能维护公平正义,法律和法律人的尊严都将不复存在!所以,天价彩礼的“逃跑新娘”,“为虎作伥”的仅仅是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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