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判两名中国留学生终身监禁”:假新闻为何又重现?! 早餐君注意到,对于早在2016年初就在美国作出宣判的中国留学生凌虐同胞案,近日又因一篇“美国判了两名中国留学生终身监禁”的文章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转载。一时间,舆论以留美学生欺凌案为说头,批判我国对违法犯罪青少年保护过度,高呼应当对他们严罚,甚至有人声称本案是“美国人在教中国孩子如何做人”。 需要澄清的是,实际上三名成年被告人,他们在接受检察官的认罪减刑协议后于2016年1月5日分别判处13年、10年、6年监禁,并将在刑满后驱逐出境,媒体在2016年初就进行了相关报道。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姚建龙在《在美留学生凌虐案:中国究竟应当借鉴什么?》一文中指出,如果这则案件发生在中国,由于被告人均已年满16周岁,即便没有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轻伤,仅凭非法拘禁被害人数小时和聚众侮辱妇女的情节,被告人也将以非法拘禁罪和强制侮辱罪两罪并罚,量刑很可能在5年至15年有期徒刑之间。也就是说,三名成年被告人如果在中国犯案,其受到的刑罚绝不会比美国轻。 对于涉案的其他三名未成年被告人由于其身份信息保密,姓名、影像等都没有披露。但可以获得的信息是,三名未成年人走的是与三名成年被告人完全不同的少年司法程序,他们并没有在普通刑事法院审理,而是由少年法院进行审理,其中两名已满16、17岁的未成年人被判入少年训练营9个月。 由于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并没有像美国那样由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进行,虽然在形式上也有未检部门和少年法庭,但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成年人一样,适用基本一致的刑事诉讼程序,根据同样的刑法定罪量刑。 由此,两名均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国内判个几年有期徒刑是铁板钉钉的事情,绝不可能像在美国那样,由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处理并且适用保护与教育性的非刑罚措施。 近些年来,国内发生的大量校园暴力与青少年欺凌事件之所以会引起媒体的强烈质疑,一个关键原因是,这些案件的施暴者年龄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因为危害后果没有达到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等严重后果,因此尽管情节恶劣但却无法适用《刑法》给予刑罚处罚。 姚建龙指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宽容而不纵容”的刑事政策。即在坚持宽容的同时,下大力气建立防止纵容的机制,不妨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以教代刑”的保护处分措施体系,设计非刑罚的教育性措施进行干预,而非“一放了之”。另外,基于社会防卫的考虑,对于个别极度恶劣的未成年犯,借鉴美国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建立转换的通道。将其踢出少年司法体系,当作成年人由普通刑事法庭适用普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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